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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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解除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強制醫療的解除】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診斷評估及有關解除強制醫療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強制醫療并不是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懲戒和制裁,而是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采取的保護性措施,并給予其必要的治療,使其盡快解除痛苦,恢復健康,同時避免繼續危害社會。因此,法律規定由強制醫療機構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的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既要對被強制醫療的人實施必要的控制,防止其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還應當本著治病救人的宗旨,根據被強制醫療的人的患病程度和人身危險性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治療方法對其進行治療,并定期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經恢復健康,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予以解除。同時,為了保障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強制醫療措施被濫用或者不必要的延長強制醫療時間,法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診斷評估及解除強制醫療的規定。本款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強制醫療機構在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必要治療的同時,還應當根據被強制醫療的人病情,定期組織專業醫師對其進行檢查評估,確認其精神狀況。二是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強制醫療機構在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時,如果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解除對其的強制醫療。這里所說的“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是指被強制醫療的人已經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會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收到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也就是說被強制醫療的人認為自己不應當被強制醫療,或者經過強制醫療的治療已經痊愈,符合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有權向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強制醫療機構作出診斷評估,提出解除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也有權直接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近親屬如果認為被強制醫療的人不應當被強制醫療或者已經治愈,也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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