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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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10月9日,湖南株洲發生一起邁巴赫被盜事件,三名男子在車庫解鎖車輛后興奮得手舞足蹈,隨后連夜將車開往廣東清遠。據車輛GPS定位顯示,三人將車開上高速一路向南開到廣東清遠。民警正在追蹤車輛,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二、法律分析
兩點分析:一是偷開他人機動車盜竊機動車的區別:偷開他人機動車一般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會被追究行政責任,盜竊他人機動車屬于刑事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偷開他人機動車與盜竊他人機動車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開他人機動車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雖然擅自開車,但通常是在附近使用、兜風、試駕,或者短暫開走并未駛離原地太遠,且有歸還的可能性;而盜竊他人機動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行為(未經車主允許,擅自將車開走并脫離所有人控制),行為人無意歸還。上述新聞中的三名男子若只是“好奇、好玩、臨時起意”將車開出去兜一圈,打算開一會兒或開回家再放回去,沒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可能只屬于“偷開機動車”的治安違法行為。但新聞中三名男子盜開車輛連夜跨省開往廣東,可能是打算自己使用(據為己有),也可能是跨省將車輛隱匿、銷贓,已使得車輛的控制權完全脫離了車主,司法實踐中,很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構成盜竊罪。
二是車輛被盜竊后車主還可以通過GPS 定位到車輛,不影響盜竊罪既遂的認定。GPS定位只是追蹤的工具,車主在車輛被盜開之時,已無法對車輛行使支配權(如開走、鎖車、控制行駛路線等),車輛已被盜竊者實際開走,處于盜竊者的控制之中。新聞中三男子不僅將車發動、駛離停車位,而且實際操控車輛、選擇行駛方向、離開現場,甚至長途行駛至外地,表明其已能夠對車輛進行支配,此時即便車主能通過GPS知道車在哪,但無法即時改變“車輛被他人控制”這一事實,三名男子涉嫌構成盜竊罪,盜竊既遂。邁巴赫市場價值高,盜竊邁巴赫達到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四、案例分享
周某、袁某波等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件事實:(一)被告人、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盜竊案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聲稱抵押車因涉及經濟糾紛,即使車主報案,某機關也不會立案,沒有法律風險,邀集被告人袁某波、劉某華、牟某富到西洞庭幫忙拖車,周某文后續加入。周某承諾每拖一輛車給予每人5000元的報酬。作案前,周某、袁某波等人會在街上尋找外地牌照的中高端車輛,選定目標車輛后裝上周某購買的GPS,再由周某聯系查詢車輛檔案,確定屬于抵押車輛后,周某便會選擇凌晨時分,帶領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將車子拖回其租賃的倉庫中,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5月5日凌晨,周某帶著袁某波、劉某華、牟某富從西洞庭出發,在津市找到一輛白色奔馳小轎車(桂A0××××),袁某波等3人將該車架上輔助輪后,由周某開著皮卡車將該奔馳小轎車拖回了周某在中河口租賃的倉庫中。經鑒定,車輛價值為185000元。作案后,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因害怕拖的是私家車并非抵押車,擔心車主找來要承擔法律風險,便離開了西洞庭。之后,周某查詢該車檔案證實確實是抵押車后發給袁某波,勸說拖抵押車沒有風險,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陸續回到西洞庭與周某共同作案。
2.2020年5月22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在澧縣縣城,以與盜竊奔馳車同樣的方式,盜竊了一輛銀灰色雅閣(蘇JD××××)。經鑒定,車輛價值為62000元;
3.2020年6月4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在津市縣城,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白色奧迪Q3(云A9××××)。經鑒定,車輛價值為125000元。
4.2020年6月19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在安鄉縣城,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白色雷克薩斯(黑AK××××)。經鑒定,車輛價值為160000元。
5.2020年7月24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在澧縣縣城,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黑色別克君越(魯J2××××)。經鑒定,車輛價值為120000元。
6.被告人周某文在給周某修車時聽周某說起自己在幫金融公司拖車,每拖一臺車公司給30000元錢,就分給幫忙拖車的人每人5000元,周某文便要求加入。2020年8月6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在津市縣城,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白色凱迪拉克小車(云A7××××)。經鑒定,車輛價值為130000元。
7.2020年8月,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在安鄉縣××隊附近,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奧迪A8(浙A8××××)。經鑒定,車輛價值為300000元。
8.2020年9月15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在津市白衣鎮,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紅色別克君越(贛E8××××)。經鑒定,車輛價值為123000元。
9.2020年9月23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在陜西榆林市吳堡縣,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奔馳小轎車(鄂EW××××)。經鑒定,車輛價值190000元。
10.2020年10月8日,周某伙同袁某波、劉某華、周某文在南縣縣城,以同樣的方式盜竊一輛奧迪A6(皖DQ××××)。經鑒定,車輛價值為220000元。
被告人周某邀集他人共盜竊機動車10輛,價值為1615000元;被告人袁某波參與盜竊機動車10輛,價值1615000元;被告人牟某富參與盜竊機動車9輛,價值1395000元;被告人劉某華參與盜竊機動車7輛,價值1268000元;被告人周某文參與盜竊機動車5輛,價值963000元。
另查明,周某等人將所盜車輛中的7臺銷贓后,周某獲得贓款280000余元,袁某波獲得贓款37500元,牟某富獲得贓款32500元,劉某華獲得贓款20000余元,周某文獲得贓款12000元,以上贓款均已被揮霍,其中周某用贓款購得清障車一輛,為盜竊車輛作案所用。另有奔馳車(鄂)、奧迪A6車(皖)未銷贓,在歸案后被某機關扣押,所盜第一輛奔馳車(桂)在作案后不久即被車主找到,周某將車輛歸還失主。
(二)被告人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周某等人盜得機動車后,多數與被告人李某聯系銷贓。李某在周某未提供完整的機動車手續,且提供的抵押合同明顯系偽造的情形下,未對機動車來源合法性進行核實,便收購周某等人盜竊的七輛贓車,包括雷克薩斯、奧迪A8、本田雅閣、奧迪Q3、黑色別克君越、凱迪拉克、紅色別克君越,之后再轉售給他人,非法獲利37000元。
另查明,李某接到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前往派出所接受訊問調查,主動供述了被盜車輛信息,協助辦案民警將車輛陸續追回。李某歸案后退還非法所得37000元。
還查明,李某協助某機關將周某抓獲歸案。
(三)被告人伍某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周某等人在盜得車輛后,均先拖回在中河口租賃的倉庫,然后聯系被告人伍某兵配車鑰匙,以便轉移贓物,被告人伍某兵在沒有查看機動車相應手續,且需配鎖機動車車窗嚴重破損,理應知道需配鎖的機動車來源不合法,仍幫周某配了5輛盜竊所得機動車的鑰匙,另有3臺車輛未能配鎖成功,獲利9020元。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兵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還查明,被告人伍某兵歸案后退還非法所得9020元。
判決結果:
1.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被告人袁某波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被告人牟某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4.被告人劉某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5.被告人周某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6.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7.被告人伍某兵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8.對被告人周某、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盜竊車輛別克君越(魯J2××××),周某、袁某波、牟某富、劉某華、周某文盜竊車輛奧迪A8(浙A8××××)、別克君越(贛E8××××)依法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9.對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183000元(已扣除購買作案工具清障車97000元部分)、被告人袁某波違法所得37500元、被告人牟某富違法所得32500元、被告人劉某華違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周某文違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追繳;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盜竊使用的皮卡車、清障車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0.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37000元、被告人伍某兵的違法所得902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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