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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Amy姐
本文來源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CRS監管升級,當你收到稅局海外收入納稅的提醒電話或信息,高凈值人士關心的離岸公司、離岸信托又需要如何報稅呢?
本文解答。
1
誰需就其境外收入申報納稅?
先回答誰需就其境外收入申報納稅?
首先,中國是“全球征稅國”,「居民」需就全球收入(包括國內和境外收入)向中國報稅,「非居民」僅需就國內收入向中國報稅。
誰是「居民」?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住所居民個人」);
2)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
與此同時,如果「無住所居民個人」自2019年起連續六個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30天,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所謂“六年安全港規則”)
這幾種算不算「居民」?
那么,持各種護照/綠卡的高凈值人士算不算「居民」?比如,
1)持中國護照+新加坡綠卡+常住國內
算,應就全球收入向中國報稅。
2)持中國護照+新加坡綠卡+常住新加坡
不算,僅就國內收入向中國報稅。
3)持澳大利亞護照+中國團聚簽+常住國內
算,應就全球收入向中國報稅。
4)持島國護照+中國護照+常住國內
算,應就全球收入向中國報稅。
即不論何種國籍綠卡,只要是中國稅法的「居民」,都應“全球征稅”,海外收入都應申報納稅。
那么,高凈值(「居民」)持有離岸公司、設立離岸信托應該如何報稅呢。
2
持有離岸公司,如何報稅?
對持有離岸公司,比如持有一間BVI公司用來收集海外利潤,報稅與否分幾種情況。
情形一,BVI公司盈利,且2019年分配利潤給個人
這種逃不掉,法規明確應該申報交稅。
個人收到BVI公司利潤,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應按20%稅率申報納稅,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情形二,BVI公司盈利,但未把利潤分配給個人
這種征否相對主觀,目前應該都不會主動申報,但有風險。
因為個人沒收到分配沒所得,并不觸發納稅義務,不用申報,但又因為個人可以控制BVI公司的分配時點,容易故意避稅。
對于此,現實施的新個稅法專門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 對于無合理經營需要,而對BVI殼公司的利潤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視同分配并征收20%個稅。
情形三,個人在境外轉讓BVI公司股權
應該申報交稅。
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轉讓有所得,都應申報納稅。按20%稅率申報納稅,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據《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七),轉讓中國境外企業股權,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稅。
更進一步講,
如果這間BVI公司持有的資產50%以上是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直接或間接持有都算,按資產公允價值算),轉讓BVI公司股權所得會被直接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都應按20%稅率申報繳納中國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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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非居民甲出售BVI股權,應報稅20%
根 據《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七),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3
設立離岸信托,如何報稅?
對高凈值人士設立離岸信托,或作為離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個稅法沒有任何規定。
大家應該都不會主動申報,但同樣存在一定風險。
Why?
以馬云離岸家族信托架構為例,信托通常設立為“離岸信托—離岸公司—……底層資產”形式,離岸公司的持有人變成信托,富豪作為信托的委托人。
如上述,現實施的新個稅法專門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而這個反避稅的核心取決于“控制與否”。
中國富豪設立信托,往往喜歡“控制”,保留充分的權利,比如隨時更換受托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甚至將整個信托設成隨時可撤銷的,
保留充分權利,信托可撤銷,“控制信托”,由此換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稅的“穿透”,
信托下的BVI公司仍被視為富豪的受控外國企業,與純持有BVI公司一樣,無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潤(或少分配),稅局直接調整征稅。
這是目前可能的風險。
更進一步,
目前沒有任何信托稅務規定,但這應該不是常態,
有24萬億中國個人財富壓頂,有改革開放40年代際傳承對信托的迫切需求,相信不久的將來專門的信托稅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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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國有24萬億個人財富(彭博社報道)
對標成熟的英美,以美國講,
對于可撤銷的家族信托,視同信托不存在,所有信托資產納入個人報表; 對于不可撤銷的家族信托,信托本身作為獨立的納稅人,有獨立的稅號。 將資產裝入信托時,按資產市值交贈予稅(超過免稅額度的); 信托賺錢了信托納稅; 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納入個人報表。
就是說,以后,家族信托本身可能就是個納稅人,裝入家族信托之時也可能馬上就要納稅,收到的信托分配也要納入個人報表。但這是以后的事。
4
除了CRS,稅局還有什么途徑發現海外收入?
全球稅務透明,稅務機關有很多種途徑來獲得海外收入情況,
比如通過CRS信息的交換,
2018年9月,中國內地首次對外交換CRS信息。
目前,中國已與100多個國家/司法轄區開啟了CRS信息自動交換,離岸公司、離岸信托等信息,每年自動換回中國。
比如而對于消極的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海外開戶行(如HK某行)會穿透背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離岸公司賬戶的余額(/或價值)、當期收入總額全部換回中國。 比如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托,CRS會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圖 :海外信托換什么信息回來
再如通過稅收協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
中國幾乎與所有主要國家/地區和所有避稅天堂,都有簽署稅收協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換”條款)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如有需要,稅局可通過協定要求對方配合稅務檢查或調查,獲取想要的稅務信息。
事實上,很多跨境追稅的大案要案都是通過專項情報交換達成的。
再如通過避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案,
2019年起,多個離岸避稅天堂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包括BVI、開曼、百慕大、根西島、澤西島等等,
如設立在這些地方的離岸公司無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只是個殼,用來收款或存錢的),或該地政府沒有監控離岸公司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法,則天堂會直接將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動交換回中國。
后記
根據2024年統計數據,美國個人所得稅占聯邦財政收入比例約50%,而中國個稅占比是8.3%。
而相較中國的個稅稅率,并不比美國低。
中國個稅征管,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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