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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小陸系某物業公司物業經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基本工資為2580元/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小陸的月平均應發工資為1108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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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該物業公司要求小陸簽署《物業費收繳確認書》,約定若未按照計劃表完成截至2023年12月30日的“物業費100%收繳率”指標,其工資按最低標準2280元/月發放。同年11月至12月,物業公司以小陸未完成指標為由,向其支付11月工資1630.01元、12月工資2023.01元,遠低于其過往平均收入。
2023年11月21日,小陸遞交辭職申請書,實際工作至12月25日離職。2024年4月30日,小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補足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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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中,小陸提供多組證據佐證主張:
一是同事張某(也簽訂了確認書)與其丈夫的微信記錄——2023年11月19日23:58左右,張某將確認書圖片發給其丈夫,并附言“在想辦法扣我們錢”,證明確認書的簽訂時間為2023年11月19日晚上24點左右。
二是2023年11月及12月的釘釘考勤記錄。
三是某小區存在問題匯總及相關座談會議紀要——匯總中指出該小區存在物業費收支混亂、消防設施長期無人維護、安保與保潔管理不到位、綠化及設備設施長期維護不到位、房屋質量維修無人承擔等問題;2022年10月11日,當地政府代表參加了關于某小區存在問題匯總相關單位座談會,要求房產公司、物業公司在當月25日前對以上問題給出整改時限。
小陸據此主張:《物業費收繳確認書》系公司在發薪日前一天脅迫簽訂,領導說只是嚇嚇我們不會實際扣工資的,且物業費收繳受公司服務質量、業主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影響,物業費100%的收繳指標在客觀上不可能完成,因此認為該確認書屬無效,物業公司需向其支付工資差額。而物業公司則認為:單位依法擁有用工自主管理權,確認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小陸訴請有違誠信原則,收費指標能否實際完成與本案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某物業公司將“物業費100%收繳率”作為衡量物業經理工作績效的主要標準,并據此大幅削減其工資,實際上是公司轉移了自身的管理責任;
第二,物業公司設定的業績考核機制存在明顯不當。一方面,其直接將小陸工資的80%左右與收款指標掛鉤,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指標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該考核機制導致小陸收入波動劇烈,嚴重影響勞動者的正常生活;
第三,案涉《物業費收繳確認書》并非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某物業公司在付薪日前一天夜晚24:00左右要求小陸簽訂確認書,該時間明顯超出正常上班時間,庭審中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系平等協商簽訂,實際上利用了自身主導地位,單方面設定了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條款。
綜上,該確認書約定的義務性條款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本質是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某物業公司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小陸工資差額。后某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涉及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薪酬標準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對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實踐中,若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通過設置不合理考核機制,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經營風險單方轉嫁給勞動者,或借此變相克扣勞動者報酬,此類“責任狀”約定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勞動者有權主張按原薪酬標準補足工資差額。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沒有自主權,也沒有義務為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承擔責任。人民法院需審查績效制度是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是否具備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對顯失公平、缺乏合理性的機制不予支持。對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未遵循平等自愿協商原則,強迫勞動者簽訂的不平等薪酬條款,應否定其效力,保障勞動者獲得約定報酬的權利。
法官提醒
勞動合同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企業有權實施績效管理,但考核目標必須具有合理性、可實現性。本案中的《物業費收繳確認書》,看似是雙方自愿簽訂的“責任狀”,實質上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變相降低勞動報酬。不僅無法激發員工積極性,更會引發勞動爭議,損害企業聲譽,最終得不償失。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樹立合法用工意識,管理創新和績效考核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制定績效制度時需兼顧企業利益與勞動者權益,確保條款公平、合理且經過民主程序。涉及工資、崗位等關鍵事項變更時,與勞動者充分協商,避免因程序違法或條款不當承擔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單方降薪、強迫簽訂不利協議等情況,要拒絕簽署明顯不公的文件,若已經簽署,要注意保留勞動合同、工資條、相關協議及考核通知等證據,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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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陰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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