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律師(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
圖片
案情簡介:
一、進口貨物假冒內貿貨物涉走私,涉案船舶被法院判決沒收
“虹海168”船是一艘來往港澳小型船舶,掛靠在虹通公司,該船實際控制人是被告人黃自和。2013年4月16日,廣州某公司以國際中轉貨柜的名義向黃埔老港海關申報29個貨柜出境,由“虹海168”船承運。“虹海168”船于2013年4月17日下午,駛抵香港,在香港屯門內河碼頭加裝了23個40尺重柜。隨后于21時30分左右抵達深圳蛇口SET外貿碼頭,停靠7號泊位,申報在廣州黃埔裝運的29個貨柜準備作國際中轉。
22時左右,該船擅自離開7號泊位,駛達屬于同一港區的媽灣0號泊位內貿碼頭。孫某1安排人員將“虹海168”船本航次在香港裝運的23個貨柜貨物的載貨清單(以“廣西梧州—深圳蛇口航線、裝載大理石”為名)發送給深圳某公司員工陳某1。隨后,陳某1、溫某2人按照黃自和的指示,用深圳某公司的名義將上述23個貨柜的相關資料轉發給媽灣0號泊位內貿碼頭,并在內貿碼頭辦理內貿貨物的卸貨手續。被以內貿貨物的名義準備卸下在香港加裝的23個貨柜貨物。當晚22時50分左右,該船卸至第11個貨柜時,被深圳市公安邊防支隊當場抓獲。
2013年4月18日深圳海關緝私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后,對涉嫌走私的23個貨柜逐一開柜查驗。經查驗,涉嫌走私貨柜內包括奶粉、花旗參、汽車配件、摩托車散件、電池、計算機類、辦公用電器電子產品等物品和廢物,數量特別巨大。經深圳海關對其中部分貨柜計核,偷逃稅額已達人民幣10934883.98元。經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鑒別,“虹海168”船運輸的廢棄摩托車散件、電池、計算機類、辦公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貨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數量經清點為287.126噸。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自和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境外貨物及廢物運輸入境,偷逃稅額特別巨大且偷運廢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判決:(一)被告人黃自和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50萬元。(二)扣押在案的“虹海168”船作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案外人提起申訴,法院再審撤銷“沒收船舶”的判決
判決生效后,案外人葉先定向法院申訴:請求改判將船舶“虹海168”輪進行拍賣或折價變賣,并從賣得的價款中將一半的船舶價款返還給申訴人。具體理由為:(一)2009年10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黃自和合伙出資購買“虹海168”輪,并簽訂“合股協議書”約定兩人各占該船一半股份。后雙方共同將該船掛靠虹通公司名下,并在海事局進行了船舶所有權登記。登記所有人為虹通公司(占76%)和葉某(占24%),實際由申訴人和黃自和各占50%占權。在黃自和等人進行走私活動前,申訴人將該船舶承包給其經營,由其每年向申訴人支付租金40萬元。(二)2012年6月,申訴人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確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申訴人對“虹海168”輪享有50%所有權。該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確認申訴人為“虹海168”輪實際船東。(三)涉案船舶系申訴人與黃自和合資購買后正常經營多年,而非黃自和等人為進行走私犯罪而特意購買的,法院將該船認定為犯罪工具不當。申訴人對黃自和利用該船舶進行走私犯罪并被抓獲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任何犯罪活動和獲取任何經濟利益。申訴人合法的財產權也不應因黃自和等人的犯罪行為受到任何牽連和損害。
再審法院認為:原判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虹海168”船的處置不當,應予糾正;判決僅沒收黃自和所占份額。
(文中涉案人員、公司、船名皆為化名)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評析:
1、《刑法》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供犯罪所用的”指涉案物品具有“目的性”、“專門性”。其目的就是為了供犯罪所用的;專門性則是為了實際犯罪之目的對物品做了一些特別的設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一般是指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設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夾層、暗格等。專用走私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而本案涉案船舶僅一次用于走私犯罪,不屬于“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
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指被告人的財物而不能是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本案申訴人提供了廣州海事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以證明其擁有涉案船舶50%的所有權。在案證據也可能證實申訴人葉某不知道被告人黃自和從事走私犯罪行為,排除了共犯的可能。刑法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4、總結本案申訴成功的要點: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