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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看到網絡流傳的《7歲的毛毛:我以為自己再也吃不到X貝了》,除了有媒體指出的這是典型的“煽情公關”外,更讓人感覺,推出這一“煽情公關”的商家可謂“昏招兒”,更是置法律法規于不顧。
首先來看,“以7歲兒童毛毛的視角,講述毛毛從2歲起開始吃x貝,媽媽因為最近的新聞不讓毛毛光顧x貝,毛毛哭著、鬧著,哪怕媽媽用玩具”“誘惑”,也要遵守與x貝的“約定”。不管最終毛毛媽媽是否像故事中所說的“想通了”,用最普通人的認知想想,這毛毛2歲到一飯店吃東西,不知道其究竟能吃什么,其能夠記得什么。作為正在發育成長的幼兒,即便是成長為了7歲的兒童,其分辨能力究竟有多高,估計任何人都能掂量的出來。因而,這一“煽情公關”最起碼有悖常識。因而,一經推出,遭到網友的吐槽,應在情理之中。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宣傳乃至廣告,早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條明確“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三十八條更是明確,“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而第四十條規定,“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發布《7歲的毛毛:我以為自己再也吃不到X貝了》的文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帶有相當大的傾向性,也就是利用一個7歲兒童裹挾家長購買其服務,顯然已經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二條還明確,“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盡管有媒體質疑《7歲的毛毛:我以為自己再也吃不到X貝了》的故事是否真人真事。退一步說,如果其為其人其事,從相關報道中并沒有看出這個故事的推出,征得了毛毛母親等監護人的同意。顯然發布者并未考慮到自己的“煽情公關”是否依法有據。
綜上所述,以《7歲的毛毛:我以為自己再也吃不到X貝了》做“煽情公關”,不僅有悖常識,更涉嫌違法違規,置法律法規于不顧,說這樣的公關是“昏招兒”迭出,恐怕一點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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