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疑觀點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2025年第五期“行政審判講堂”(總第十五期),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委派,一級高級法官劉濤審判長對法答網疑難復雜問題進行了答疑,并對行政審判領域法答網、案例庫建設使用作出專題介紹,強調行政審判干警要進一步用好法答網、案例庫,切實做到“有疑問,用法答網;找類案,上案例庫;做研究,庫網融合”,不斷將庫網建設使用成效轉化為行政審判質效。
問題: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由委托行政機關還是受委托組織實施集體討論程序?(提問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羅英秀)
答疑意見:
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集體討論程序由誰實施,該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一般來說集體討論程序可由受委托組織實施。
第一,通常情形下,委托行政處罰意味著由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全過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規定,委托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其擁有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行使。一般情形下,行政機關系將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委托給受委托組織實施,而非其中的部分環節。
第二,通常情形下,受委托組織具備實施行政處罰全過程的法定條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等條件。因此,一般情形下,受委托組織具有實施包括集體討論程序在內的行政處罰全過程的能力和條件。
第三,委托行政機關亦可直接實施包括集體討論程序在內的委托行政處罰事項。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行政處罰不排斥委托行政機關直接實施委托的事項,在特定情形下,受委托組織提請委托行政機關實施集體討論程序,或者行政機關直接實施集體討論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法規條款等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最高法2025年第五期行政審判講堂答疑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2025年第五期“行政審判講堂”(總第十五期),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委派,一級高級法官劉濤審判長對法答網疑難復雜問題進行了答疑,并對行政審判領域法答網、案例庫建設使用作出專題介紹,強調行政審判干警要進一步用好法答網、案例庫,切實做到“有疑問,用法答網;找類案,上案例庫;做研究,庫網融合”,不斷將庫網建設使用成效轉化為行政審判質效。
答疑實錄
問題: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由委托行政機關還是受委托組織實施集體討論程序?(提問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羅英秀)
答疑意見:
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集體討論程序由誰實施,該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一般來說集體討論程序可由受委托組織實施。
第一,通常情形下,委托行政處罰意味著由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全過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規定,委托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其擁有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行使。一般情形下,行政機關系將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委托給受委托組織實施,而非其中的部分環節。
第二,通常情形下,受委托組織具備實施行政處罰全過程的法定條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等條件。因此,一般情形下,受委托組織具有實施包括集體討論程序在內的行政處罰全過程的能力和條件。
第三,委托行政機關亦可直接實施包括集體討論程序在內的委托行政處罰事項。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行政處罰不排斥委托行政機關直接實施委托的事項,在特定情形下,受委托組織提請委托行政機關實施集體討論程序,或者行政機關直接實施集體討論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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