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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化妝品 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當事人涉嫌一起水客走私化妝品案,因為找不到真實成交價格,緝私部門委托了廣東某海關技術中心,該中心對涉案貨物做出“市場批發價”,價格出奇高。《價格鑒定意見書》所附的資質證明為“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的鑒定范圍沒有包括“價格鑒定”。但海關據此市場批發價倒扣得出“計稅價格”進而計算偷逃稅額。請問像這種沒有價格鑒定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價格鑒定有法律效力嗎?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時,涉嫌走私貨物的計稅價格可以國內有資質的價格認定機構等單位出具的國內市場批發價格為基礎,扣除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以及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后確定。其中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綜合計算為計稅價格的20%。”出具國內市場批發價格鑒定意見的單位必須具備“價格鑒定資質”,這是強制性規定。
2、所述海關技術中心違反《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辦法》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明確規定“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故此《價格鑒定意見書》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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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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