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果不其然,足協還是沒忍住眼饞,盯上越來越熱鬧的民間足球比賽了。
8月25日,足協發布關于印發《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強化社會足球跨區域賽事報備及違規處罰機制。
足協把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群眾性足球賽事活動,統稱為社會足球賽事活動,也就是說,貴州村超,蘇超,贛超,漢超,湘超……這些民間的非職業球賽,都叫社會足球賽事,都要受足協管理。
按理說,一個行業協會所能行使的權利和管轄的范圍,只限于協會的會員,足協怎么還能伸手監管上面這些非會員的民間足球賽呢?
為此,我特意查了一下資料。
中國足協雖然在法律上是“民間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但在實際運作中,它具有非常濃厚的“官方”或“政府背景”色彩,被賦予了大量行政管理職能,它更像一個“延伸的政府機構”而非純粹的民間協會。
中國足協與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簡稱“足管中心”)在歷史上長期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足協的核心領導(如主席、秘書長等)通常由國家體育總局任命或推薦,很多領導本身就來自體育總局系統,這與完全由會員選舉產生的西方民間協會不同。
足協的運作資金部分來自市場開發(如贊助、版權收入),但也嚴重依賴政府的財政撥款和支持。
中國足協管理全國足球運動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體育法》等法律法規授予的,它代表政府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它既是行業的自律組織,又是事實上的“管理者”。
然而,中國足協在法律上對非會員的民間足球比賽沒有直接的、強制性的監管權,但通過多種間接方式和現實中的影響力,其監管范圍可以有效地覆蓋到這些比賽。
這是中國足球管理體制的核心矛盾。
那么足協為什么突然把手伸向民間足球賽呢?
無利不起早,下面我們聊一聊足協盯上民間足球賽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2.
這幾年,民間足球比賽蔚然成風,最先帶頭的是貴州榕江村超。
榕江村超全稱貴州榕江(三寶侗寨)和美鄉村足球超級聯賽,它的爆火并非偶然,而是天時、地利、人和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結果。
首先,足球在榕江有深厚的人群基礎。
榕江縣的足球運動可以追溯到上世紀40年代,擁有超過80年的歷史。
足球在榕江不是“貴族運動”,而是真正的“全民運動”,幾乎每個村都有自己的業余足球隊,球員也大多來自各行各業:
種地的、打工的、做生意的、開出租的、老師、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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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當地流傳一句話:
“榕江人會說話就會唱歌,會走路就會跳舞,會喝水就會喝酒,會跑步就會踢球。”
這種“業余身份”和“專業熱情”的反差,是“村超”能夠辦起來并如此火爆的根本原因。
其次,榕江政府對村超的巧妙引導與支持,是村超火出圈的關鍵推力。
榕江最初的鄉村足球聯賽完全是大眾自發組織的。
由于榕江政府本身就在積極探索“新媒體賦能鄉村振興”的路子,甚至被稱為“貴州新媒體幫扶第一縣”,所以當政府敏銳地發現了這一活動的巨大潛力時,他們沒有強行接管球賽,而是轉變角色,從“主辦者”變成“服務者”和“保障者”。
政府提供場地、安保、組織、宣傳等后勤保障,讓民間足球熱情得以盡情釋放。
政府還動員了大量本地新媒體從業者、直播團隊、短視頻博主對“村超”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傳播,成功地將線下球賽轉化為線上流量。
榕江“村超”遠不止是一場足球賽,它更是一個民族文化嘉年華。
球員參賽不為高額獎金,冠軍的獎勵是本地小黃牛、豬、羊等土特產,他們只為村集體榮譽和對足球最純粹的熱愛。
村超觀眾席上沒有“地域黑”和罵聲,只有無盡的助威加油和歡笑。
村超中場休息時,沒有商業廣告,取而代之的是榕江各民族啦啦隊的風情表演:
侗族大歌、苗族的舞蹈、瑤族的特色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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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原生態、高質量的文化展示,讓觀眾大飽眼福,這是任何職業聯賽都無法復制的獨特體驗。
村超充滿煙火氣的比賽畫面、極具視覺沖擊力的民族表演、各種“接地氣”的搞笑瞬間(如“卷粉射手王”、“倒掛金鉤”等),通過抖音、快手、視頻號等平臺迅速傳播,形成了現象級的“破圈”效應。
當人們對精致但商業化過重的職業足球比賽感到疲憊時,“村超”這種土生土長、充滿原生力量的足球形式帶來了一種全新的視覺和情感沖擊,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魅力。
村超不是被刻意“設計”出來的產品,而是民間活力與政府智慧良性互動的結果,是鄉村振興新模式的精彩實踐。
3.
再來說說蘇超。
比起榕江村超,蘇超的火爆又是另一個版本的敘事。
蘇超同樣也是政府組織的非職業球賽,但比榕江村超的級別高出一大頭。
跟村超絕對的草根反差屬性相比,蘇超在專業性和商業化方面更勝一籌。
蘇超的火爆不單離不開民間足球聯賽火熱的大環境,還離不開它十三個城市的梗文化推動。
一句“比賽第一,友誼第十四”,讓蘇超成為了江蘇十三太保互相較勁的另一個戰場。
蘇超十三太保無弱旅,不單吸睛,而且吸金。
蘇超光是前六輪比賽,其帶來的旅行、出行、餐飲、住宿、體育這五個方面的營收就達到了380億。
蘇超的廣告位最早是15000/個,而現在都漲到了300萬/個,漲幅達到了200倍,某贊助歐冠的國際知名啤酒商,連中超都看不上,卻下場來贊助蘇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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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超產生的巨大經濟效益,遠遠超過了比賽本身的勝負意義。
于是乎,諸如贛超,漢超,川超,粵超等一批抄作業的接踵而至,徹底掀起了全國各地民間足球賽的熱潮。
民間足球賽受益最大的是當地的旅游業,所以各地的文旅局對辦足球賽是方興未艾,都在賣力吆喝。
足球比賽促進了當地旅游業的發展,這個功勞不管在政府還是在民間眼里,肯定是算在文旅局頭上的,所有的贊譽也全算到文旅局頭上,沒足協啥事。
這么大的功勞全記在文旅局頭上,足協就不答應了:這可是我們足球行業帶動起來的啊,怎么能把我撇開呢?
但是要從文旅局手里奪走一部分功勞也理虧,畢竟過去這些草根足球賽,不是足協組織主辦的,足協自己的親兒子中超和國家隊,又是多年扶不起的阿斗,掀不起這么大的浪。
一邊是熱火朝天的民間足球比賽,一邊是坐冷板凳的中超聯賽,足協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堂堂一國的頭號職業足球聯賽,被民間的草根球賽搶盡了風頭,叫足協的老臉往哪里擱啊。
既然沒有存在感,足協就自己刷存在感。
你們都不帶我一起玩是吧,好,我就把手伸長一點來管理你們這些民間球賽,做你們上面的頭頭,再分點肉吃。
于是就有了足協發布的《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試行)》。
4.
下面我從法律、現實和邏輯三個層面來詳細解釋:
①.法律層面:基于“會員契約”的有限管轄權。
中國足協首先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它的權力首要來源是其《章程》以及會員(包括地方足協、俱樂部、聯賽等)的認可與授權,這種關系是基于一種“契約精神”。
因此,中國足協的規章制度(如《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對其會員、注冊的俱樂部、注冊的教練員、注冊的運動員等具有明確的、強制性的約束力。
如果是中國足協體系內的比賽(如中超、中甲、中乙、足協杯等),就必須遵守它的所有規定。
對于完全獨立于中國足協體系之外的“純民間比賽”(例如,某個企業內部組織的業余聯賽、幾個小區鄰居自己約的錦標賽、且所有參與方均未在中國足協注冊),中國足協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去強制監管或處罰他們,這類活動更像是一種社會自發性群眾活動。
②. 現實層面:通過“間接途徑”實現廣泛影響。
盡管法律上管轄權有限,但中國足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極大地影響甚至監管民間比賽。
絕大多數有一定水平的裁判、教練員甚至球員,都在中國足協注冊。
如果一個民間比賽想聘請有資質的國家級裁判,那么這些裁判本身就受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的約束。
如果比賽中出現嚴重違規(如暴力行為),即使比賽本身不是足協舉辦的,足協依然可以依據規章對注冊裁判、注冊球員或注冊教練員進行行業內處罰(如禁賽),這實際上就將其監管延伸到了民間賽場。
很多地方體育局或足協為了安全和管理需要,會要求舉辦具有一定規模(如跨區域、多隊伍、有獎金的)的民間足球賽事進行備案。
在備案過程中,主辦方往往被要求遵守相關的管理辦法,而這些辦法通常會援引或借鑒中國足協的規則,這使得足協的規則成為了事實上的行業標準。
作為中國足球領域唯一的全國性協會,它制定的《足球競賽規則》解釋、裁判法、場地標準等,自然而然地成為了所有足球活動的參考標準,即使是民間比賽也大多會遵循。
對于重要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民間賽事,如果出現重大問題(如大規模騷亂、嚴重安全事故),體育行政部門可能會介入,并通常會聯合足協這個“專業機構”一起處理,從而使足協的權威得到體現。
③. 邏輯層面:監管的“必要性”與“邊界”。
從積極的角度看,這種延伸監管有助于維護整個足球生態的秩序。
例如,一個在業余比賽中屢屢施暴的球員,如果不受任何約束,可能會流竄于各個賽場繼續施暴,足協的跨賽事處罰能力起到了關鍵的震懾和懲戒作用。
另一方面,這種缺乏清晰法律邊界的廣泛影響力,有時可能導致權力濫用或“管得過寬”的爭議。
例如,一個完全自娛自樂、與足協體系毫無瓜葛的比賽,是否應該因為一個內部沖突而受到足協的處罰?這中間存在灰色地帶。
部分地方賽事組織者(如江蘇蘇超)反映新規增加行政流程(如備案、注冊、保險等),導致辦賽成本上升。
任何一個行業,都會伴隨大規模無約束無干預的野蠻生長后,逐漸被越來越專業化規范要求,足球比賽也不例外。
被足協伸手監管了的民間足球賽,以后還有看頭嗎?
時間會給出一切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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