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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我和我先生都是香港籍的,他在內地因涉走私被關押在看守所已兩個多月。我打電話去看守所查詢,能否探監,回復稱不可以。我上網查詢,發現如果嫌犯是外國籍的,家屬就可以探監。請問這有明確的規定嗎?為何這樣?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對于在押的外籍嫌疑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前,外國駐華外交、領事官員要求探視被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國公民的,應當及時安排有關探視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絕其國籍國駐華外交、領事官員探視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聲明。在公安機關偵查羈押期間,經公安機關批準,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其近親屬、監護人會見、與外界通信。”
2、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發布)第二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1991年10月5日發布)嫌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3、綜合而言,判決生效之前,在法律上,在押嫌疑人與家屬會面,無論是外籍還是本國籍,都是必須經批準才可以。目前在實踐中,獲準的機率很小。外籍人員的領事探視,因涉外交關系,一般都被許可。
4、近年,我國立法機關正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代替已經頒布三十五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或許在很多方面都會有與時俱進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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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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