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6月25日,張三入職某公司從事電焊工作。入職后,公司沒有為張三繳納社會保險費。
自2021年3月起,公司為張三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4年10月25日,張三向被告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為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張三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自2021年3月為張三繳納社保,繳納年限不足問題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方式解決,張三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已為張三建立社保賬戶,雖然存在繳納年限不足問題,但其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補繳或者社保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況且張三就應知道自己的社會保險的權利受到侵害,即具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及時向公司或相關機構提出繳納或者強制征繳的權利,但其當時并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亦未提出補繳或征繳的主張,而是繼續延續勞動關系,現其以多年前公司存在的欠繳社保行為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張三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案號:(2025)魯16民終1432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