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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后
僅與公司通過微信
商議崗位和工資
未正式簽訂合同
能否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劉某經過面試,與A公司通過微信協商工作崗位、每月薪資后,正式入職A公司。一年后,雙方因管理理念不合產生矛盾,劉某提出離職,并以A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雙方久爭不下,劉某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判決A公司與劉某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劉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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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認為雙方已通過微信確認勞動合同的工資等基本要素,等同簽訂了勞動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審理
本案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爭議焦點為:A公司是否需要向劉某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雙方通過微信商議工資報酬、工作崗位,不等同于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A公司主張劉某未提交相關材料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劉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A公司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法院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判決A公司依法支付劉某在職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說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雙方通過微信等電子形式約定內容基本涵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合同必備要素且按約履行,則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通過微信商議,僅就報酬、工作崗位達成一致,不符合書面勞動合同的實質要求,不等同于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鵬法君提醒,書面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依據。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須依法規范用工。若需通過電子形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建議遵循《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使用合法平臺并完成可靠的電子簽名,確保合同內容涵蓋全部法定必備條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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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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