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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有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以及因為這起事件引發的關聯事件,以及因為關聯事件引發的更大的處置事件。
事件來的太突然,處理又似乎有些急躁,導致現在我都只好像打啞謎一樣來描述這個事情。
挺感慨的,有時候,中國的事情,真的讓人不太理解。
前不久,成百上千的人在高鐵車廂里熱成狗,沒人敢去砸窗戶透氣;
現如今,一個外鄉小女孩被霸凌,小女孩的父母跪求不得應有的正義,人們就能突然迸發出無比的勇氣,去為孩子抗爭。
還真的挺讓人詫異的。
有一種理論叫“混沌理論”,認為紐約的一只蝴蝶扇了一下翅膀,可能導致得克薩斯州的一場龍卷風。
他們怎么也想不到,一個這么點大的事情,會搞得這么麻煩。
其實,突發公共事件的偶然性中,背后都有一定的深層次因素。
簡而言之,一些社會矛盾長期積累,多種糾紛相互交織,一些弱勢群體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關懷,一些社會問題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一些基層治理功能的弱化,導致矛盾不是迅速地解決,而是長期地積累起來,而他們與民眾又不能和諧的互動,而是關系緊張、缺乏互信。
在一個堆滿煙花炮竹的倉庫,隨便有個火星子,一點就著。
問題在煙花炮竹的堆積如山,而不在于火星子怎么那么小就炸了。
算了,今天不討論這個事情。
我們只聊一下未成年人霸凌的問題。
這件事情的起因,就是因為人們認為幾個霸凌未成年人的“小太妹”處理的太輕。
我們來看一下調查處理結果。
經調查,7月22日,劉A(女,15歲)邀約劉B(女,13歲)、彭C(女,14歲)在一樓房無人區域,對受害人(女,14歲)進行辱罵、威脅和毆打。毆打造成受害人頭皮、雙膝等多處挫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目前,全部涉案人員均已到案,相關部門同時積極介入,及時安撫慰問受害人及其家屬,開展心理疏導。公安機關依法對劉A、彭C作出治安處罰的決定;對劉B及其余圍觀人員批評教育,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規定,對劉A、彭C正按程序開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的相關工作。
三個小太妹,最大的15歲,中間的14歲,最小的13歲,受的傷又是輕微傷。
無論是適用《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傷情不夠,年齡不夠,執行不得。
確實讓人頭大。
這種處罰,就跟沒處罰一樣,難怪讓群眾不滿。
難道就一點辦法就沒有了嗎?
辦法還是要從《刑法》上找。
我們從一些零星報道中可以看出,小太妹們還會逼迫受害人交出身上的財物,甚至還把受害人的手機拿去賣錢。
事實上,在很多未成年霸凌事件中,幾乎都和威脅恐嚇獲取小額錢財有關。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下面的表述僅僅為一種推演假設。
假設、假設、假設。
1、確認小太妹的年齡是否已經滿十四周歲,如果年滿十四周歲,開始2;如果沒有滿,那等到滿十四周歲再開始2;
2、在家中不顯眼的地方放一些現金,2000至5000元即可,告訴孩子那個放錢的地方;
3、在家門口、放現金的地點處安裝可以攝影、錄音的隱蔽攝像頭;
4、告訴孩子,如果小太妹通過霸凌、恐嚇、威脅、毆打等方式向其索要錢財的話,可以讓孩子帶小太妹到家中取1000元現金給他們,但是小太妹看到錢不少,要求拿走更多或者全部拿走的話,那就不要同意,要用語言反對并阻止,但如果小太妹動手打人,那就算了,保護自己要緊,讓其取走算了;
5、如果4發生,將攝像頭拍到小太妹到家里取現金,孩子阻止卻被毆打,被拿走全部現金的視頻音頻保管好;
6、有條件的話,4和5重復兩到三次;
7、以小太妹入戶搶劫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8、在公安立案后,拒絕任何形式的退贓,不予諒解,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的推演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第一、刑事責任年齡及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周歲,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在考慮罪名的時候,要考慮加重情節用來平衡減輕處罰。
第二、搶劫罪及其加重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根據這條,入戶搶劫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一般量刑就在十年以上,即使考慮了未成年人的減輕處罰,量刑情節也在三年以上。
三年以上,就意味著避免了90%以上的緩行適用條件。
三、緩刑的不適用
根據司法解釋,未成年人適用緩刑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所以,入戶搶劫2-3次就斷絕了“初次犯罪”,拒絕任何形式的退贓,不予諒解,就杜絕了“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證緩刑地不適用。
最后的結果,有很大的概率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三年至三年三個月之間有期徒刑,不予適用緩刑。
然后,小太妹就可以愉快地吃上三年多的公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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