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晚報消息,12月24日,山東菏澤市網店店主安先生反映,云南某職業院校高新校區學生在其店鋪購買演出服用于元旦晚會表演,演出結束后便申請退貨。退回的衣物不僅出現勾絲等損壞情況,部分還帶有狐臭味,嚴重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其直接損失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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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先生介紹,這批演出服于12月12日前后,由多人以個人名義陸續在其店鋪下單,收貨地址均填寫為云南某職業院校高新校區,總計訂購十幾件。“下單后學生就一個勁催發貨,我這邊及時安排發出,衣服在16號左右被簽收。”
安先生說,令人意外的是,18日左右便開始收到這批衣服的退貨申請,截至目前,他已收到約十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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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退貨后,安先生發現衣物狀況堪憂,幾乎每件都存在影響二次銷售的問題。
12月19日,安先生通過搜索涉事學校的官方公眾號,在其發布的元旦晚會相關視頻中,看到一場集體舞蹈表演的舞者著裝,款式、細節都跟自己店鋪的演出服一樣,“確定就是我店鋪的衣服。”
由于學生是通過電商平臺下單,預留的聯系方式均為虛擬號碼,安先生無法直接聯系到學校或涉事學生。目前僅有一名學生主動通過平臺向他道歉,并退還了對應貨款。
12月24日,涉事學校高新校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當日上午已獲悉該情況,確認涉事舞蹈的表演者均為該校舞蹈學院學生,并認為這種穿后損壞再退貨的做法明顯不合理。
該工作人員表示,學校已啟動調查,若確認情況屬實,將及時給出反饋和調解,切實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律師:“七天無理由”不等于“無條件”
事實上,演出服裝被使用后再退回的情況屢有報道。
據山東電視臺“生活幫”報道,今年11月,山東菏澤曹縣一網店店主王先生反映,湖南一所學校的多名學生在他店內購買了40件演出服裝。使用完后,學生們進行了退貨退款。
據央廣網報道,今年4月底,山東菏澤一女店主稱,沈陽一職業技術學校60多位學生集體網購裙子,參加完運動會后又集體以“質量問題”為名退貨退款。
5月3日,該店主表示,已接到涉事學校相關負責人電話,校方已就此事道歉,并承諾回收服裝、承擔相關費用,雙方目前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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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維維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網購服裝屬于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但適用的條件為退貨商品應當保證完好。
王律師認為,適當地試用商品和查驗商品,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也不乏有一些消費者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一般來說,網購服裝已摘吊牌或未摘吊牌但已實際穿著產生臟污或不符合二次銷售標準的,已經不屬于商品完好的范疇,商家可以拒絕退貨退款。
對于電商平臺而言,面對商家反映的規則不合理、申訴機會少等情況,應當暢通對商家的溝通渠道,避免平臺產生一邊倒的不公正消費現象。商家在遇到不良消費者的同時,也要充分利用申訴機會和渠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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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集體退演出服,誰之過?
對于多次發生的“大學生組團退演出服”的情況,中青評論曾指出,社會輿論在對此種現象加以批評的同時,也應該進一步思考——
在學校、院系組織的大型集體活動中,是否應當盡可能減少學生的經濟負擔,少讓學生“自費”解決問題?許多高校在組織合唱比賽等集體活動時,都會為學生公費購置演出服,并且采取“舊服裝復用”等方式節省支出。尤其是在那些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活動中,校方更要考慮學生的承受能力,不要人為給學生制造可能使其“誤入歧途”的壓力。
而在思想道德教育這件事上,高校對學生的引導也應超越口號和教條,需要深入到學生在學習、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具體問題之中。只有這樣,才能在學生的人格成型關鍵階段,給予他們必要的指導,以防在一些小事上做錯、走偏。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齊魯晚報、揚子晚報、央廣網、中青報此前報道、中青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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