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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裝設計行業,相互借鑒、取長補短是常見現象。然而,過度“借鑒”他人整體設計,甚至模仿模特照及宣傳照,則可能觸及法律紅線。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無錫中院)二審審結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無錫星某公司仿冒慕迪貿易(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慕迪公司)、虎動虎(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虎動虎公司)服裝款式、模特圖、宣傳圖等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星某公司須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4萬余元。
業內人士認為,涉案服裝品牌在業界具有一定知名度,所涉法律問題在服裝行業具有典型性。該案的終審判決,不僅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價值,也對推動服裝設計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一審判決: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MOODY TIGER系案外人慕迪國際有限公司旗下兒童生活運動服裝品牌,慕迪公司與虎動虎公司經授權成為第29100565號“MOODY TIGER”注冊商標的被許可方。經過持續推廣和運營,MOODY TIGER品牌的知名度不斷提升,并在業界獲得了諸多榮譽。
慕迪公司與虎動虎公司在經營中發現,星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中展示、銷售的多款兒童服裝,不僅服裝款式與自己產品一致,甚至模特的造型、擺拍姿勢、擺拍道具都十分近似,星某公司通過大批量抄襲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服裝設計,導致星某公司可進行低價競爭,侵害了原本屬于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交易機會,相關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于是,在公證取證后,慕迪公司與虎動虎公司將星某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
針對起訴,星某公司辯稱,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服裝設計屬于行業通用元素,不具有特定性,星某公司使用類似元素屬于合理市場競爭行為;星某公司的模特照、宣傳圖與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部分相似,屬于商業巧合,拍攝角度和道具選擇為行業通用手法,并不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因此,星某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星某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損害了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利益,給二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主體應當遵循的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一審法院一審判決星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二公司30萬元,并發表聲明消除影響。
雙方上訴:聚焦法律適用與賠償金額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服,分別上訴至無錫中院。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慕迪公司與虎動虎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為: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并未將保護對象僅僅限制為商業標識,諸多在先司法判例亦均認可并實際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來規制服裝款式仿冒行為,星某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混淆行為;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應予調整。
星某公司則上訴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商業標識需具有一定影響方可受到保護,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未能證明其服裝款式、模特照等形成穩定市場識別性,一審判決不應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兜底裁判;被訴商品的銷售價格并未低于星某公司的生產成本,定價標準并非為了惡意排擠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交易機會,也沒有證據證明二原告的交易機會被星某公司搶占;即便認為星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消除影響已超出必要限度等。
無錫中院圍繞星某公司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星某公司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無錫中院經審理認為,星某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混淆行為。
在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問題上,無錫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在可以計算出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下,簡單適用法定賠償,將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合并計算,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亦與侵權行為的后果不適應。無錫中院結合在案證據將賠償數額調整為經濟損失38萬元及合理費用26萬余元。
法官詳解: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
該案一大爭議焦點在于被訴行為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還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對此,該案二審審判長陸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相關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對于一般條款的適用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該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該競爭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
“具體而言,該案中,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并非就單個元素請求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上的保護,其要求的保護的系包含服裝款式、模特照和宣傳圖在內的整體商業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亦未對被訴行為作出其他特別規定;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系MOODY TIGER品牌的經營者,其通過正當經營、銷售 MOODY TI-GER品牌服裝所獲取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星某公司的被訴行為攀附了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的商譽,扭曲了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主體應當遵循的公認的商業道德。因此,該案被訴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陸超表示。
至于為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陸超解釋,該條款系關于禁止混淆的兜底性規定,構成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實施混淆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被混淆對象是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從事混淆行為的方式是擅自使用、混淆結果是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等。
“該案中,慕迪公司、虎動虎公司主張服裝款式、模特照及宣傳照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但其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 MOODY TIGER品牌的影響力,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權利的元素已在相關領域產生一定的影響,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MOODY TIGER品牌的知名度不必然及于其所有的服裝款式、模特照、宣傳圖等。因此,二公司主張的服裝款式、模特圖、宣傳圖等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保護的前提,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條件。”陸超表示。
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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