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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司法解釋出臺背景
電信網絡詐騙等關聯犯罪高發,幫信罪成為黑灰產業鏈重要環節,呈現組織化、跨境化、低齡化特征,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案問題突出。
現有《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等文件內容分散,對涉“兩卡”犯罪“情節嚴重”認定、主觀明知判斷等標準不統一、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問題。
需進一步明確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關聯犯罪的區分規則,強化行刑銜接與綜合治理,從源頭打擊“兩卡”亂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7月2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法發〔2025〕12號)。
二、新增規定
明確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新增3種推定明知情形(如提供批量插卡設備、被限制后仍提供賬戶等),結合行為方式、工具性質綜合判斷。
調整涉“兩卡”犯罪標準:電話卡不再區分本人/他人,累計20張以上即屬“情節嚴重”。銀行賬戶需同時滿足“3個以上賬戶”+“流入資金30萬元以上”,避免小額賬戶濫用。
細化寬嚴相濟政策:對職業化團伙、跨境犯罪從嚴懲處;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被脅迫者從寬處理,可不起訴或免刑。
強化行刑銜接:要求司法機關向金融、電信等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對行業“內鬼”適用職業禁止,推動源頭治理。
實施要點:強調“主客觀一致”原則,需同時查證被幫助對象構成犯罪及行為人主觀明知,避免“客觀歸罪一、幫信罪新司法解釋的核心不同之處
新增3種推定明知情形:提供特定犯罪工具(如批量插卡設備)、被限制后仍繼續提供賬戶、事先準備反偵查話術。明確“明知”需結合行為方式、工具性質等綜合判斷,避免“可能知道”的泛化推定。
寬嚴相濟政策分層明確:職業化團伙、跨境犯罪、利用AI等新技術、未成年人/學生參與組織化犯罪。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被脅迫者、初犯偶犯,可不起訴或免刑。
強化行刑銜接與綜合治理:對行業“內鬼”(如銀行、電信人員)可適用職業禁止;要求司法機關向相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從源頭治理“兩卡”亂象。
三、辯護工作的關鍵策略
無罪辯護:從“明知”和“因果關系”切入
質疑“明知”的推定。若控方僅以“異常交易”(如頻繁轉賬)推定明知,可主張行為人對資金性質存在合理懷疑,無直接證據證明其“確切知道”犯罪。例:行為人辯稱“以為幫朋友周轉資金”,需結合其認知能力、交易背景(如是否核實資金來源)反駁。
切斷“幫助”與犯罪的因果關系:若幫助行為屬于中立技術支持(如普通軟件維護),可主張未實際推動犯罪實施。例:為詐騙網站提供服務器托管,但未參與詐騙策劃,可辯稱“技術中立”。
若涉及銀行卡,可質疑“3個賬戶+30萬元”的證據鏈是否完整,或主張部分賬戶為合法用途。例:提供1個本人賬戶+2個他人賬戶,資金流水未達30萬元,可主張不構成“情節嚴重”。
圍繞“明知”的主觀要件和“情節嚴重”的客觀要件,優先無罪辯護,其次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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