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能否構成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犯罪主體的批復
公經〔2004〕643號
山西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晉公經〔2004〕034號《關于凈賢能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家宗教事務局意見,批復如下:
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5號令)等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于刑法第271條和第272條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范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屬于公共財產或信教公民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和非法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動場所公共財產的,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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