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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關于促進雇主責任險
更好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強化中小企業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指引
雇主責任險是一種重要的商業保險。當雇員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時,如果依法應由雇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雇主支付保險賠償金。作為責任保險,它幫助雇主轉移賠償風險,客觀上也兼顧第三方利益,保障雇員獲得賠償。通過分散風險,促進民營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為了幫助保險公司、雇主和雇員更好地理解、運用雇主責任險,充分發揮其保障作用,特推出本指引。
雇主責任險的基本概念與定位
1.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關系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險,為勞動者遭受工傷傷害提供基礎保障,只要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勞動者便能依規獲賠。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是企業自主選擇購買的補充保障。企業即便為員工參保了工傷保險,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工傷賠償不足、需承擔額外責任時,雇主責任險可填補缺口,二者相互補充,全方位守護企業與員工權益。
2.雇主責任險的保障對象
雇主責任險主要保障企業雇主。這里的雇主涵蓋各類大中小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一旦雇員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遇意外或患上職業病,依照法律規定雇主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雇主支付賠償金,減輕雇主經濟壓力,助力企業平穩運營。
3.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的關系
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易混淆。意外傷害險屬于人身險,保障對象是雇員個人,只要發生意外事故,無論責任歸屬,雇員都能按合同約定獲賠;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保障雇主的賠償責任,只有當雇主依法對雇員傷害負有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賠付。比如,雇員在節假日自己意外摔傷,意外傷害險可能理賠,但一般情況下雇主對雇員該種情形下的人身損害并無法定賠償責任,該事故便不在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雇主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必須遵循保險利益原則。這意味著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雇主與保險標的需存在法律認可的利益關聯。企業確實因雇員傷害面臨經濟賠償責任時,才能獲得保險賠償。企業投保時,務必如實申報與雇員的雇傭關系,確保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此處應當注意兩點。一是該保險利益判斷的時間節點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雇主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的是,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保險發生時為準,而非投保時。二是要求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是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而為防范道德風險,人身保險合同中需要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明確投保目的,準確區分雇主責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購買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企業投保前,要明晰自身需求。避免混淆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不同險種保障重點不同,若企業希望分散自身賠償風險,應當選擇雇主責任險;若希望給員工提供額外福利保障,意外傷害險更為適合。只有精準定位需求,才能購買到契合企業實際的保險產品。
3.購買雇主責任險時,應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明確保障范圍和免責事由。
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關鍵,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時,最好逐字逐句認真研讀。要清楚保險保障范疇,知曉哪些情況可獲賠、賠償額度;更要深入了解免責條款,清楚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例如,有些條款規定員工酒后工作發生意外不賠,企業若未留意,后續理賠易起糾紛。有些保險條款的表述專業性較強,對于不理解的條款,一定要做到不懂就問,不懂再問,直到確實對條款內容完全理解,避免日后因為條款理解的分歧產生糾紛。
4.直接向保險機構購買雇主責任險。
有些企業為了便利,通過中間環節購買雇主責任險,這樣做存在較多風險。這種操作模式下,通常中介機構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對產品的介紹,對條款的解釋說明通常都會面向投保人,因此雇主作為被保險人可能不能購買到適合自身的保險產品。由于多出了中間環節,對條款的提示說明等信息通過轉手傳遞,可能存在偏差,造成信息不對稱,為日后的保險理賠埋下隱患。此外,一些中間環節在投保、理賠等諸多方面,可能存在不規范情況,諸如虛假宣傳、欺詐等,最終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為規避中間環節問題,企業最好直接從正規保險機構購買雇主責任險。通過正規渠道投保,既能確保保險產品真實合法,又能享受專業保險服務。
5.投保時應準確的填寫雇員的工種。
企業投保時,要如實準確填寫雇員工種。保險的本質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以何種費率承保雇主責任險,與雇員所從事的職業具有直接關系。不同工種工作風險不同,保險費率也有差異。比如高空作業風險遠高于辦公室文員,保費相應更高。企業若故意隱瞞或錯填工種,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能以不實申報為由拒賠,企業有可能無法實現保險目的,無法獲得理賠。
6.雇主責任險履行過程中,如果雇員所從事的工種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提升,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因危險程度顯著提升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不予理賠。在雇主責任險合同履行期內,若雇員工種變動,企業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工種改變意味著風險程度變化,保險公司需重新評估風險、調整保險費率。企業若未及時告知,后續出險,保險公司可能依實際情況減少賠償甚至拒賠。
7.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企業要盡快向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及時,保險公司才能迅速啟動理賠程序,收集證據,加快理賠速度。若報案過晚,可能致使證據滅失、事實難定,影響理賠進度,甚至因超報案期限遭保險公司拒賠,給企業帶來不必要損失。
8.向保險公司主張雇主責任險理賠需要以已經實際向雇員履行賠償責任為前提。
雇主責任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企業向保險公司申請雇主責任險理賠,需先實際向雇員履行賠償責任。即企業不能一邊向保險公司索賠,一邊拖欠員工賠償金。企業只有先賠付員工,憑賠償憑證,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是保險理賠損失填平原則的應有之義。
保險機構經營雇主險需要注意的問題
1.加強保險機構內部的協調統一,確保對雇主責任險條文理解的一致性。
在實踐中,存在保險產品研發端、保險銷售端、保險理賠端業務人員對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以及保險條款理解不一致的情況。比如保險銷售端夸大保險的保障范圍,或者保險理賠端限縮保險的理賠范圍。這些情形最終導致理賠的結果不符合當時購買時的預期。這種情況導致公眾認為保險公司缺乏誠信,出爾反爾,投保容易理賠難。因此保險機構內部各部門要強化溝通協作,保證對雇主責任險條文理解一致。若不同部門對條款解讀有偏差,在核保、理賠等環節易出現標準不一情況,既給客戶帶來困擾,也有損保險機構信譽。所以,采取內部培訓與研討等機制舉措,達成統一認識,對于保險機構樹立良好企業形象至關重要。
2.充分了解企業的真實需求,確保其能夠購買正確的保險產品。
實踐中存在企業購買的保險產品并不符合自身需求的情形。比如企業真正的投保目的是分散對雇員的賠償風險,本應該夠買雇主責任險,但是實際購買的卻是員工意外傷害保險。再如承運企業本意是分散對運輸途中貨物損失的賠償風險,應該購買責任保險,但最終購買的是針對貨物的財產保險,并且為了理賠便利,將貨物所有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理賠之后,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承運企業追償,承運企業竹籃打水一場空,完全無法實現投保目的。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時,要深入探究企業的真實需求。可通過面對面交流、問卷調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員工構成、風險特征等信息,據此為企業推薦適配的保險產品。只有讓企業買到貼合自身需求的保險,才能提升客戶滿意度,推動業務長遠發展。
3.保險機構對于可能影響到保險費率或者決定是否承保的信息,應當清晰詳細的進行詢問,并充分告知不如實回答的法律后果。
實踐中有些糾紛是由于投保過程中信息不清晰導致的。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階段具有如實告知義務,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保險人詢問為范圍。對于影響保險費率或承保決策的關鍵信息,保險機構要向雇主清晰詳細詢問。同時,鑒于保險是專業性很強的金融業務,普通企業對于如實告知的重要性并不一定有深刻的認識。因此,建議保險公司要詳盡告知雇主不如實回答的法律后果,讓其明白如實告知的重要性。若雇主故意隱瞞關鍵信息,保險機構有權解除合同,出險時也可拒賠。
4.全面充分履行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
對格式條款履行說明義務規定于保險法第十七條,這也是保險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的制度體現。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通常專業性較強,條文較為復雜,保險機構有義務向客戶全面、詳盡闡釋條款含義。可借助口頭講解、書面說明、案例演示等多種方式,讓雇主真正理解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理賠流程等內容。只有讓客戶明明白白投保,才能減少后續糾紛,維護保險市場健康秩序。
5.加強信息共享,防范保險欺詐。
保險欺詐損害保險機構與其他投保人利益,保險機構要強化信息共享,防范此類問題。可探索與行業協會、其他保險機構構建信息共享機制,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同時也要注意個人信息保護,及時通報可疑案件,共同剖析欺詐手段與特點,提升防范能力。同時,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對理賠案件進行風險篩查,發現異常及時調查處理。
6.優化雇主責任險產品設計,使其更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雇主責任險產品在我國出現較早,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就業形態用工模式的興起,企業的用工模式、勞動者的勞動形式等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機構要依據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市場需求與行業趨勢,校準雇主責任險在新時代下的功能定位,優化雇主責任險產品設計。比如針對新就業形態開發與平臺責任相適應的責任保險產品。再如,增添個性化保障責任,滿足企業多元需求,讓雇主責任險更好貼合市場變化。
7.明確雇主責任保險糾紛的管轄規則,提升解紛效率。
明確糾紛管轄規則,能顯著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具體到雇主責任保險,對于生效裁判已經明確的管轄規則,比如是否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管轄等,保險機構沒有必要反復因為相同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管轄權異議。此外,保險機構可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管轄法院,糾紛發生時,雙方可依約快速進入解紛程序。同時,需要提醒的是,鑒于保險產品具有涵蓋人群多、覆蓋地域廣的特點,這種約定要充分考慮到保險消費者解決糾紛的便利性,不能以約定管轄提升保險消費者的維權難度。同時,保險機構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工作,提供相關證據資料,推動糾紛妥善解決。
8.加強對保險代理人員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培訓管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保險代理人員和保險中介機構直接對接客戶,其專業水平與服務質量直接關乎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險機構要加強對保險代理人員和機構的培訓管理,提升其合規意識與業務能力。多措并舉,建立完善培訓機制、考核機制、監督機制等,確保保險代理人員能準確、客觀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堅決反對誤導欺詐的行為,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雇員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遭遇職業傷害,應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法定賠償。
雇員遭遇職業傷害,要保留好證據,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法定賠償。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員工職業傷害的賠償責任,雇員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主張賠償,既能保障自身得到妥善治療與補償,也利于后續保險理賠順利推進。
2.賠償責任確定后,積極督促投保雇主責任險的用人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賠償責任確定后,雇員要積極督促投保雇主責任險的用人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有些企業可能因工作繁忙或不熟悉理賠流程,未及時報案申請。此時,雇員可主動提醒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推動理賠進程。
3.如果用人單位怠于行使申請理賠權利,雇員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雇主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若雇主怠于申請理賠,導致雇員賠償無法及時到位,雇員可直接向雇主為被保險人雇主責任險承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法律賦予這一權利,旨在發揮責任保險兼顧第三方利益這一特殊功能屬性,充分而恰當的保障受到保險事故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到雇主責任險種,就是保障雇員遭受職業傷害后能及時獲賠。雇員備好相關證據,證明傷害情況與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即可向保險公司主張權益。需要強調的是,雇員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以賠償責任確定以及雇主怠于申請理賠為前提。
4.準確區分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雇主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不影響自身意外傷害險理賠。
雇員要清楚區分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雇主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不影響雇員自身意外傷害險理賠。也就是說,如果雇員的職業傷害是由于意外傷害導致的,雇員如果也有意外傷害險保障,在獲得雇主責任險賠償后,還可依據意外傷害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保險范圍內的賠償。兩種保險各自發揮功能的角度不同,可以為雇員提供更周全保障。
5.拒絕利益誘惑,禁止參與保險詐騙。
保險詐騙屬違法犯罪行為,雇員切勿因一時利益誘惑參與其中。比如,與用人單位或他人串通,虛構保險事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一旦被發現,不僅要退還騙得的保險金,還將面臨法律制裁,后果嚴重。所以,雇員要嚴守法律底線,誠信索賠,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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