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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評判標準有且只有一條:尊重法律。
全文3600字,讀完約需要8分鐘。
“真假紅牛”之爭的余波至今仍未平息,繼續在公眾視野中發酵。
就在近日,據可靠消息,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深圳中浩”)突然發布了一則措辭嚴厲的聲明,再次將這場風波推向了新的高潮。
聲明中指出,在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通常被簡稱為“北京紅牛”或“紅牛合資公司”)與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天絲集團”)的合同糾紛案中,深圳中浩被他人假冒公章、假冒法定代表人、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有關當事人獲取了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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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吃瓜群眾”看到這個消息,估計會一頭霧水: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這份聲明又將對“真假紅牛”之爭產生怎樣的影響?是否會成為案件走向的關鍵轉折點呢?
為了解開這些謎團,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淺出地剖析這一事件的來龍去脈。
1
中浩聲明的背后,
是一份前海判決之爭
要把深圳中浩的這份聲明說清楚,我們需要先簡單回顧一下深圳前海的一份判決。
話說2022年,深圳前海法院做出了一份合同糾紛案判決,各大媒體紛紛報道,引起了很大的關注,這份判決就是深圳中浩提到的那個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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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糾紛的原告是紅牛合資公司,其以一份“50年協議書”為依據,將中食公司、深圳中浩、天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這份1995年簽署的“50年協議書”的第一條有效。
問題來了,為什么要告后面的三位呢?因為按照網上流傳的這份“50年協議書”記載,后面三家公司于1995年參與簽署了這份協議書,里面第一條提到只有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這個丙方可以理解為后來出現的紅牛合資公司。
而且,這份協議書里有一個第七條,說“本協議有效期50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后來,2022年12月,前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50年協議書”第一條有效,并在判決書中注明深圳中浩未作答辯。
一審判決書發布后,紅牛合資公司對媒體宣布,判決認定了紅牛合資公司自1995年開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確認了泰國天絲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行為的非法性。
說到這,得稍微補充一點背景信息,就是在此之前圍繞著紅牛商標的所有權和授權有沒有到期,雙方其實已經打了多場官司,從地方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2020年12月最高法院就紅牛系列商標權的權屬作出終審生效判決,將商標判給天絲集團;浙江、廣東等多起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部分電商、連鎖便利店、商超陸續開始下架北京紅牛的商品,以規避商標侵權風險。
而紅牛合資公司方一直不認,提出應該遵守1995年簽署的這份含有50年經營權的協議書,所以才有了深圳前海的這場官司。
好了,話說深圳前海的一審判決宣布后,天絲一方立刻對媒體表示,不認可紅牛合資公司的說法。理由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并已提起上訴;且該判決僅認定協議書第一條有效,并沒有任何針對50年條款有效性的認定,也不意味著協議書整體可以實施。
天絲一方還指出,協議書并非各方正式簽訂的有效協議文件,且已被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有關合資合同所覆蓋取代。
隨著天絲的上訴,這個案子也就到了二審,而問題也就出在這里,按照深圳中浩的聲明,二審中出現了有人假冒法定代表人身份、偽造公章、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并違法參加訴訟的情況,嚴重損害了深圳中浩的聲譽,妨害司法秩序,甚至觸犯了偽造印章罪和偽證罪。
說到這,大家應該就能理解了,前海的這份判決屬于“真假紅牛”之爭的余波,而深圳中浩的這份聲明屬于前海判決之后的又一場余波。
2
中浩的聲明,
讓“紅牛之爭”又添波瀾
為啥我要用“余波”這個詞呢?
因為,我們站在更高的維度上,抽絲剝繭之后,會發現整個“真假紅牛”之爭,最核心的爭端其實只有兩個。
一個是紅牛商標,到底歸誰?
第二個是,授權到底有沒有到期?
這兩個弄清楚了,就知道誰真誰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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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第1個,紅牛商標到底歸誰?這一點,最高法已經一錘定音,紅牛商標歸天絲,有關判決還入選了當年的“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這一點到目前為止,沒有被推翻。
第二,授權有沒有到期?根據2021年沈陽中院,以及浙江高院、廣州天河區法院等有關判決,認定天絲與合資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未經天絲授權使用紅牛構成商標侵權。
也就是說,“真假紅牛”之爭最核心的部分其實已經塵埃落定,所以后續的這些爭端都可以稱之為“余波”。
那么問題來了,前海的這場訴訟是不是推翻了之前關于核心事實的認定呢?目前來看并不能。
我們還是從法律上來看:
第一,1995年的這份協議書,通篇不涉及商標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前海法院的判決也沒有改變之前最高法關于商標所有權歸屬的認定,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第二,如果1995年的這份協議書真實、有效,是不是改變了商標授權已經過期的這個法律認定呢?目前來看,也沒有,因為協議書的第一條本身不涉及商標授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后續簽訂的商標許可的協議,已經取代了舊協議的效力,目前最高法及浙江、廣東等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了雙方的商標許可關系已經到期。
這就像什么呢?打一個可能沒那么準確,但是道理有點相似的例子,以方便理解,就是說,兩個人已經離婚了,這個時候一方去法院起訴,讓法院認定當初的結婚證是真實有效的,這事有意義嗎?
即便法院認定了當初的結婚證真實有效,并不能改變后面已經離婚的事實,所以這也是為什么說前海的這個訴訟屬于“余波”。
除非,你推翻后面所有涉及商標許可的協議,一個個去起訴后面簽的協議都不存在或者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其實糾結于前面的協議書,改變不了商標授權使用過期這個事實。
當然,也可能還存在第3種情況,就是這份95年的協議書本身就不存在,天絲一直對這份協議的效力不認可,當然這個需要有關鑒定工作做得更細致一些,但深圳中浩最新發布的這份聲明,至少為認定這份協議書的有效性打下了一個問號。
甚至如果真的如深圳中浩所說,中間存在假冒法定代表人、假冒公章的情況,那就涉及到違法犯罪了,需要有關部門去立案偵查。
3
所有評判標準有且只有一條:
尊重法律
以上這些法律剖析,對于廣大吃瓜群眾而言,或許會感到有些晦澀難懂,甚至有些費腦。
我們不妨換個視角,將思考的維度提升至商業層面,來探討這一事件背后的邏輯與動因。
“真假紅牛”之爭的背后,離不開所蘊含的巨額利益。據相關媒體報道,紅牛產品在中國市場的年銷售額高達數百億元之巨,這樣的數字足以說明商標之爭對于企業而言,直接關系到其核心的經濟利益,是一場不容有失的較量。
除了經濟利益的直接驅動外,情感因素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
紅牛商標由泰籍華人許書標先生在1956年創立,歷經數十年的發展,在泰國早已成為家喻戶曉的經典飲品。而當它在上世紀90年代踏入中國市場后,更是開啟了新的篇章。這份對商標的深厚情感,使得天絲集團無論如何也不會放棄紅牛商標的所有權。
而紅牛在進入中國市場的過程中以及之后的發展,本地企業也起到了助力的作用,且產生了巨大的收益,這也是紅牛合資公司及其背后的華彬集團一方不愿意放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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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無論是情感上的糾葛,還是利益上的紛爭,最終都應當回歸到法律的框架內來解決。
因為,法律要保障的是一個社會的底層秩序和對公平正義的理解。
在法律的眼中,尊重契約,尊重知識產權,尊重公平競爭,才能夠保護投資者的信心,保護社會的創造力,進而保障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所以,我們還是要回歸法律來看問題。就目前法院給出的判決來看,有三個結論,我覺得是站得住腳的,或者說到目前為止是沒有被推翻的。
首先,商標的所有權明確歸屬于天絲集團,這一點已經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權威認定。
其次,關于商標使用的授權期限問題,相關法院也已給出了明確的判斷,認定授權已經到期,且目前尚無新的判決來推翻這一結論。
第三,關于雙方爭議的協議書第一條內容,其實并不能對前述兩個法律判斷產生實質性影響,這一點我們在之前的分析中已經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預計“真假紅牛”的爭奪戰仍將持續,甚至可能因深圳中浩的這份聲明而引發新一輪的輿論風波,我們將繼續保持關注。
據中國企業家日報11月14日報道,最高院就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關于紅牛合資公司控股股權之爭也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華彬集團的訴訟請求,確認了天絲集團創始家族許氏家族控股的泰國紅牛是注冊在中國的紅牛合資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
在網上,紅牛合資公司一方發表了許多激烈的言辭,指責對方“撕毀契約”、“踐踏中泰合作”。但這樣情緒性的指責其實沒有意義,只有尊重法律,遵守判決,才是真正的契約精神,才是真正在維護中泰企業穩定、持續合作之路。
作為第三方的觀察者,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做出評判的依據和倡導的精神,有且只有一條,就是遵守法律,尊重契約。這是解決所有爭議的金鑰匙,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定分止爭的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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