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陶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新3022刑初131號
公訴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陶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新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漢族,大學專科,原克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克州水電設計院高級工程師(現已退休),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圖什市松他克路北4院4棟2單元2-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24年3月31日被阿克陶縣監察委員會留置,于2024年5月23日被阿克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5日被阿克陶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阿克陶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寶綱,新疆新昀嘉蘭(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倩,新疆振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陶縣人民檢察院以阿克陶縣檢刑訴〔2024〕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新民犯受賄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陶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飛、程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新民及辯護人劉寶綱、李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趙新民作為新疆水利水電工程招評標專家庫喀克分庫專家,參與喀什、克州水利工程招投標評標評審工作過程中,在項目評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評標專家身份形成的影響力,進行傾向性打分,接受他人承接監理項目的請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6萬元。
1.2023年2月,趙新民參加喀什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水利項目評審工作期間,受王留記請托,在喀什市農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第二標段(施工)項目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使王留記事前請托的山東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標。2023年3月,王留記為感謝趙新民提供幫助,委托陳軍(喀什地區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向趙新民送8萬元,趙新民予以收受。
2.2022年4月,趙新民參與喀什、克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評標工作期間,賀志勇(新疆智博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員)請托趙新民尋求其承接監理項目,在阿圖什市鑫騎仕時代廣場停車場內向趙新民送現金10萬元,趙新民予以收受。
3.2022年7月,趙新民參加克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標準農田項目評審工作期間,受王曉玲(克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專家)請托,在克州阿合奇縣人工飼草料基地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王留記控制的新疆成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2022年8月,王留記為表示感謝向王曉玲送錢款15萬元。2022年9月,王曉玲為表示感謝,向趙新民送2萬元,趙新民予以收受。
4.2023年6月,趙新民受王曉玲請托,在克州烏恰縣波斯坦鐵列克鄉草料地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王曉玲向趙新民送5萬元,趙新民予以收受。2023年7月,趙新民受王曉玲請托,在克州烏恰縣康蘇鎮農業低產田改造項目評標中,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使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新疆盧卡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2023年7月,王曉玲為表示感謝,向趙新民送7萬元,趙新民予以收受。2023年8月,趙新民受王曉玲請托,在克州阿克陶縣加馬鐵熱克鄉2023年度0.66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闊納霍依拉村)評標中,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使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新疆旭元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標。王曉玲為表示感謝,向趙新民送4萬元,共計16萬元,趙新民予以收受。
在本案調查期間,趙新民退出贓款人民幣36萬元,上交了全部贓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新民受聘于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新民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新民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認為被告人趙新民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新民犯受賄罪罪名不當,受賄罪不能成立;
2.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趙新民收受賀志勇10萬元,被告人趙新民是秉持幫案外人賀志勇居間介紹監理項目這一主觀目的,被告人趙新民始終沒有利用其作為評標專家的便利條件進行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這三大特征,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該事實不應作為犯罪事實予以認定;
3.被告人趙新民具有自首情節,在案發前就已經主動退還了全部涉案贓款,且系初犯偶犯,積極真誠悔罪,自己又身患多種疾病,確實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對其不予判處刑罰。即使要定罪量刑,暫不執行刑罰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被告人趙新民也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希望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新民于2017年3月退休于克州勘測設計院。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作為新疆水利水電工程招評標專家庫喀克分庫專家,參與喀什、克州水利工程招投標評標評審工作過程中,在項目評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評標專家身份形成的影響力,進行傾向性打分;接受他人承接監理項目的請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6萬元。
1.2022年4月,被告人趙新民參與喀什、克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評標工作期間,案外人賀志勇請托被告人趙新民幫助其承接監理項目,被告人趙新民收受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
2.2022年7月,被告人趙新民參加克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標準農田項目評審工作期間,受案外人王曉玲請托,在克州阿合奇縣人工飼草料基地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為案外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最終案外人王留記控制的新疆成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趙新民前后收受案外人王留記為表示感謝送其2萬元。
3.2023年2月,被告人趙新民參加喀什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水利項目評審工作期間,受案外人王留記請托,在喀什市農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第二標段(施工)項目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使案外人王留記事前請托的山東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標。2023年3月,被告人趙新民收受案外人王留記為感謝送其8萬元。
4.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趙新民受案外人王曉玲請托,分別在克州烏恰縣波斯坦鐵列克鄉草料地建設項目、克州烏恰縣康蘇鎮農業低產田改造項目、克州阿克陶縣加馬鐵熱克鄉2023年度0.66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闊納霍依拉村)評標過程中,為案外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并收受案外人王曉玲為表示感謝送其共計16萬元。
另查明,疏勒縣公安局在偵查他案時,于2023年11月19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趙新民涉案款物24萬元,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趙新民涉案款物11萬元,合計35萬元;本案在阿克陶縣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依法扣押被告人趙新民涉案款物1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新民妻子姬衛利于202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書面承諾書,承諾在本案罰金確定之日的兩周內,積極籌備罰金予以上交;并于2024年8月21日預繳罰金2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趙新民主體身份、家庭常口信息、《新疆水利水電工程招評標喀克分庫專家人員表》、評標專家身份材料、克州水利局出示的《情況說明》等,證實被告人趙新民于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在喀什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克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水利工程招標投標評標評審工作,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2.公訴機關提交的喀什市農村供水保障工程標段招標資料、證人王留記、陳軍證言、被告人趙新民自述材料等,證實2023年2月,被告人趙新民參加喀什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水利項目評審工作期間,受案外人王留記請托,在喀什市農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第二標段(施工)項目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使案外人王留記事前請托的山東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并收受王留記為感謝送其8萬元。
3.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賀志勇證言、被告人趙新民自述材料等,證實2022年4月,被告人趙新民參與喀什、克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評標工作期間,案外人賀志勇請托被告人趙新民幫助其承接監理項目,被告人趙新民收受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趙新民的辯護人對該組證據所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提出案外人賀志勇向被告人趙新民給付的10萬元包含有居間服務費和項目轉讓費,其性質不是行賄款,且被告人趙新民作為專家只是為招標單位提供咨詢意見,并非履行職務。公訴機關補充認為,被告人趙新民收受案外人賀志勇10萬元可以認為感情性投資,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系利用被告人趙新民評標專家的身份為其謀利,10萬元已經超過正常的人情往來,可以推斷被告人趙新民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且被告人趙新民與案外人賀志勇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加之被告人趙新民2022年期間尚未有歸還的意圖。二人之間的行受賄事實清楚明了,并形成了默契,應認定被告人趙新民構成受賄罪。
4.公訴機關提交的案外人王曉玲、劉楊自述材料,證人王留記證言,被告人趙新民自述材料,克州烏恰縣波斯坦鐵列克鄉草料地建設項目資料,烏恰縣康蘇鎮農業低產田改造項目資料,克州阿克陶縣加馬鐵熱克鄉2023年度0.66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料等,證實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趙新民受案外人王曉玲請托,分別在克州烏恰縣波斯坦鐵列克鄉草料地建設項目、克州烏恰縣康蘇鎮農業低產田改造項目、克州阿克陶縣加馬鐵熱克鄉2023年度0.66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闊納霍依拉村)評標過程中,為案外人王留記控制的投標公司提供幫助,并收受案外人王曉玲為表示感謝送其共計16萬元。
5.被告人趙新民的辯護人提交的阿克陶縣監察委員會情況說明、阿克陶縣監察委員會違紀款收據、疏勒縣公安局移交材料、克州公安局刑偵支隊情況說明(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部分)、通話記錄12段截圖等,證明被告人趙新民認罪態度好、有積極退贓、如實供述、自首(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部分)的情節。
上述證據系合法取得,證據查證屬實,證據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性,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證明的事實清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新民作為克州水利水電工程評標專家庫專家和喀什地區高標準農田評標專家庫專家,主要從事政府投資的水利和高標準農田項目評標工作,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聯合其他評標專家破壞評標秩序,對投標公司進行傾向性打分,接受他人承接監理項目的請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3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阿克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新民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趙新民作為克州水利水電工程評標專家庫專家和喀什地區高標準農田評標專家庫專家,主要從事政府投資的水利和高標準農田項目評標工作,接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政府投資的水利和高標準農田項目評標工作,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關于被告人趙新民的辯護人提出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是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新民收受案外人賀志勇向其所送10萬元,雖然被告人趙新民未實際幫助案外人賀志勇取得監理項目,但案外人賀志勇是利用被告人趙新民的評標專家身份及影響力借以達到獲取監理項目的目的,雙方已經形成行受賄默契,構成受賄罪。故本院對被告人趙新民的辯護人提出關于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不認為是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在阿克陶縣監委立案調查前,疏勒縣公安局在偵辦其他案件時對被告人趙新民進行詢問時,其主動供述收受案外人賀志勇10萬元的事實并自動投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故本院對被告人趙新民的辯護人提出關于案外人賀志勇送其10萬元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趙新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阿圖什市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被告人趙新民具備幫教條件,適合社區矯正,可依法適用緩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經合議庭合議并經審委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新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叁拾萬元整)(已預繳貳拾萬元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新民受賄所得36萬元(叁拾陸萬元整),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由疏勒縣公安局上繳35萬元,由阿克陶縣監察委員會上繳1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志輝
審 判 員 陳 思
人民陪審員 何 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 丹
書 記 員 涂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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