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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項目位于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所轄八步街道、茶店鄉、金龍鄉,總計劃占用農用地面積約為11800畝,其中八步街道約2000畝、茶店鄉約8000畝、金龍鄉約2000畝,“升壓站”位于織金縣茶店鄉先鋒村,用地18.849畝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當事人依法舉報后,根據當地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的回復,該項目由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投資1.38億元新建。2020年8月26日開工建設。根據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消息,“升壓站”因未批先建、破壞耕地被該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125560元,并要求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退還耕地,沒收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已對“升壓站”用地構成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項目計劃用地11800畝,根據2021年5月19日織金縣自然資源局處理意見書記載:總用地面積為8590.849畝(織金縣八步街道1561畝、茶店鄉5154畝、金龍鄉1857畝),已丈量6401.5714畝,已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并進行施工的4979.584畝。未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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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七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020年6月23日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項目擬納入“2020年光伏發電國家競價補貼范圍項目名單”。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織金光伏項目”是否有獲得競價補貼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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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過程:該項目為福建當前最大的農光互補光伏項目,由中電國際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綠領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項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國家電網發電。項目總投資12億元,占地2000畝。
處罰結果:7月8日,福建漳浦縣國土資源局公開通報該項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被立案調查: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給赤土鄉浯源村委會;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每平方米人民幣22元計人民幣144736.24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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