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明確:這7類事務禁入校園!)
日前,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印發《浙江省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進校園社會事務主要指由教育行政部門之外的部門單位部署和牽頭開展的、需要學校和師生開展的活動或承擔的事務,涵蓋安全專項工作、城市創優評先任務、街道社區事務、面向學生的教育宣傳活動等類別。

在準入管理方面
《辦法》劃定“四條符合”原則,即符合學校職能職責、教育教學規律、學生身心特點、簡約高效要求,堅持“非必要不進校園”,若課程已涵蓋類似內容,原則上不再專門開展。同時,
《辦法》明確七種情形的社會事務一律不得進校園,包括未經同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與學生年齡層次不匹配、含商業行為或借機收費、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強制安裝無關APP或參與點贊投票等重留痕輕實效活動、要求教師承擔巡河護林等非教育教學任務、以打卡留痕驗收且與考核掛鉤等。
同時,《辦法》明確實行備案審批制度和“白名單”管理制度,進校園社會事務經審批備案后形成年度白名單,總量控制在10項以內;市縣兩級統籌落實全省白名單,確需新增白名單外事項的,須提前20個工作日報上級審批,年度新增不超過2項。為嚴控活動頻次,每所學校每學期各類進校園活動不超過6次。
在活動實施規范方面
牽頭單位需在活動開展前1個月內將工作方案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教育行政部門可提出整合優化建議,倡導活動與學科教學、班團隊會等日常工作有機融合,嚴控范圍和時長。對與申報不符、效果不佳、加重負擔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將及時叫停并優化調整。
為強化監督保障,《辦法》明確教育行政部門需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二維碼等問題反映渠道,設立監測點學校開展常態化監測,學期內至少每2個月監測一次;將社會事務進校園列入教育部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納入中小學責任督學常態化督導內容和網絡信息巡查范圍。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將協同紀委監委、政府督查部門開展監督,對問題頻發地區下發提示函、督辦單,對整改不到位的進行約談通報,對造成嚴重后果、出現重大輿情的嚴肅追責問責。

《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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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進一步營造教育教學良好環境的若干意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中小學教師非教育教學負擔若干措施的通知》,規范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管理工作,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和師生負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進校園社會事務,主要指由教育行政部門之外的部門單位部署和牽頭開展的,需要學校和師生開展的活動或承擔的事務,主要包括國家安全、網絡安全、人防安全、信訪維穩、掃黑除惡、反邪教、反恐怖、反傳銷、反詐騙、防災減災、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禁毒、疾病防控等重要專項工作;文明、衛生、綠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創優評先任務;街道社區事務;面向中小學生的教育宣傳活動等。
第三條
中小學進校園社會事務應符合學校職能職責、符合教育教學規律、符合學生身心特點、符合簡約高效要求,堅持非必要不進校園。如中小學課程涵蓋類似內容,原則上不再專門進入校園。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事務,不得進校園:
(一)未經同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的;
(二)與中小學生生理、心理、知識層次和年齡不匹配的;
(三)宣傳不良價值導向或含有商業行為、借機收費的,包括向學校、師生收取或變相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費用的;
(四)未經批準要求學校停課或借用校園場地設施、抽調師生參與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五)強制要求學校和教師、家長安裝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政務APP(應用程序)、關注平臺公眾號以及參與點贊投票、人物評選、問卷調查、網絡答題等活動,或濫用應用程序和工作群組、打卡、接龍、拍照、簡報等重留痕輕實效的;
(六)要求教師承擔巡河護林、上街執勤、創城慶典、匯演展覽等非教育教學任務的;
(七)以打卡留痕、填報總結等方式驗收,或將完成情況與學校考核、干部教師評優評先和績效考核掛鉤的。
第五條
中小學進校園社會事務實行備案審批制度,由事項開展部門提出申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同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上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或審批。
第六條
嚴控社會事務進校園總量并建立白名單。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一般于每年12月份組織省直單位(含省級議事協調機構)開展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事項申報審核工作,按第五條規定報批備案后,形成年度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白名單,白名單事項總量控制在10項以內,一般于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完成備案。
第七條
市、縣(市、區)統籌落實全省白名單,不另行制定白名單。未列入全省白名單的事項不得進校園,市、縣(市、區)確因特殊原因需安排白名單之外事項進校園的,須按第五條規定提前20個工作日報上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且年度不得超過2項。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統籌,指導學校結合教育教學需求、師生評價、學校特色等實際開展進校園活動。每所學校每學期各類進校園活動不超過6次。
第九條
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牽頭單位,應主要發揮資源和專業優勢服務學校及學生,并在開展前1個月內將工作方案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進校園方案提出整合、優化等建議,倡導進校園活動與學科教學、班團隊會、專題教育、校園文化建設、課后服務等學校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機融合,嚴控活動范圍和時長,提升進校園活動質量。活動方案不得與白名單明確的活動內容、開展形式、對象范圍不一致,不得涉及檢查評比考核或其他增加學校師生負擔的情況。
對實際開展與申報審批情況不符的、學校師生和家長反饋效果不佳的、明顯增加師生負擔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叫停,并在下年度申報時予以優化調整或作出準入限制。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舉報電話、郵箱或二維碼等問題反映渠道,并向社會和師生公布,及時受理舉報線索。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確定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監測點學校,對進校園社會事務準入、實施等情況進行常態化監測。
省級監測點學校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遴選確定;各市、縣(市、區)監測點學校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監測點學校需兼顧不同區域、學段和類型的學校,原則上2年調整一次。
監測點實行常態化報送和觸發式線索報送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期內至少每2個月監測一次進校園事項、收集一次問題線索。監測點學校發現社會事務進校園相關問題,應及時報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社會事務進校園作為教師減負內容之一,列入教育部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納入中小學責任督學常態化督導內容和網絡信息巡查范圍。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協同同級紀委監委、黨委政府督查部門,做好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監督工作,對問題頻發的地區下發提示函、督辦單,對整改不到位的聯合相關部門進行約談通報,對造成嚴重后果、出現重大輿情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督促落實社會事務進校園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規范管理職責,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尊師重教氛圍,創設潛心教書、靜心育人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于2025年12月30日印發)
來源:浙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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