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80多萬元買的新房還未交付,竟然成了工人們的臨時宿舍,不僅有人在此居住、做飯,屋內還有不少排泄物。”近日,四川西昌市民盧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她在泰馭·宸園樓盤購買的新房,不料遇上了這樣糟心的事。 盧女士將此事發布在社交平臺引發熱議,有工地從業者稱在交房前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只是多數人未發現。盧女士稱,發現上述問題后,她多次向開發商反映并撥打12345熱線后,屋內人員與各類物品才清理完畢,但開發商拒絕了她提出的減免2至3年物業費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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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女士購買的樓盤外景
4月28日,該樓盤負責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房屋還未交房,目前已完成整改,臨時堆放材料、工人看管等行為,未對該房屋造成實質性損傷。對于盧女士提出的減免物業費、承擔檢測費用等訴求,暫無法同意。下一步,將再次溝通協商,推動問題妥善解決。
目前,當地相關部門已介入協調處理此事。律師表示,將未竣工新房設置為工人宿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且工人食宿、排泄的行為,已侵犯業主對房屋的合法權益,開發商與施工方均存在過錯。業主存在損失的可向其主張賠償責任,通過雙方協商或訴訟等方式解決,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業主:
新房未交房成臨時宿舍
工人在屋內食宿和排泄
2025年12月,盧女士前往西昌市泰馭·宸園樓盤看房,看中二期二樓一套清盤房源。盧女士介紹,該套房屋建筑面積一百余平方米,總價84.5萬余元。她看房后繳納了購房定金,數日后支付14.5萬元首付款,并繳清房屋維修基金等費用,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26年10月。
盧女士介紹,2026年3月28日,她為確認裝修相關事宜前往該樓盤,發現自己的新房內擺放著上下鋪,還有工人在屋內做飯,冰箱、鍋碗瓢盆等生活用品一應俱全,儼然成了工人的臨時宿舍。更讓她難以接受的是,毛坯屋內還留有不少排泄物,環境臟亂不堪,場面令人極度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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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女士3月28日拍攝的房屋
見狀,她當即聯系樓盤銷售工作人員,要求立刻清理屋內人員、搬走相關物品,對方承諾盡快處理。4月6日,盧女士再次前往房屋查看,發現屋內雖搬走了上下鋪的床上用品,但仍有工人在屋內做飯,施工工具等也未清理,她再次聯系銷售工作人員,要求盡快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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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女士4月6日拍攝的房屋
“我本身也是農村人,深知務工人員的辛苦。但我買的是新房,沒交房就已經被人居住使用,按理來說已算不上新房了。”盧女士坦言,未完工的屋內堆放著鋼筋等建材,工人在此居住存在安全隱患。加之二樓容易出現反水情況,她擔心工人使用給排水設施會造成管道破損。
進展:
屋內人員與物品已清理
業主提出減免物業費遭拒
盧女士認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并不合規。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她稱,因房屋受到上述影響,向開發商提出兩項訴求:交房時由開發商承擔專業水管檢測等費用,交房后減免2至3年物業費作為補償。但是,開發商方面并未同意盧女士的訴求。由于問題未能解決,盧女士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進行投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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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女士3月28日拍攝的房屋
4月22日,西昌市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回復盧女士稱,他們已聯系開發商,已對屋內的情況進行了整改,屋內人員與所有物品均已清理完畢。該工作人員表示,針對盧女士提出的訴求,已與開發商溝通協調,但開發商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因案涉房屋尚未正式交付,主管部門無法強制開發商進行賠償,僅能組織雙方協商調解;若協商不成,建議盧女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該房屋尚未正式交付,暫無法判定是否符合交付標準,后續盧女士收房時若發現相關問題,可繼續向主管部門反饋。
4月23日,盧女士前往樓盤核實清理情況,銷售工作人員提供了清理視頻,后工地以“施工不安全”為由,拒絕盧女士實地入戶查看。后來,盧女士報警,社區、派出所介入協商,但未達成一致處理結果。“老百姓買房都是為了安家、孩子讀書,每一分錢都是錢。”盧女士稱,她已留存現場視頻、照片、溝通記錄等證據,將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維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開發商:
未對房屋造成實質性損傷
將再次與業主溝通協商解決
4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在西昌市泰馭·宸園樓盤看到,該樓盤一期正在交房。負責協調處理此事的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盧女士購買的房屋屬于二期,目前尚未交房。“因為施工是逐層進行的,所以在屋內堆放了一些較為貴重的施工材料和物資,需要工人看管。在業主提出相關訴求后,我們已將屋內的全部材料及人員搬走。”
“雖然她已購買了這套房屋,但房屋還未達到交付標準。”該工作人員表示,在交房之前,施工現場本身就會比較雜亂,與交房時的成品狀態存在差異,因此引發了業主的異議。屆時,盧女士所購二期房源將按合同約定進行高標準交付。“目前已經完成了整改,但對于她提出的減免物業費、承擔檢測費用等訴求,我們暫時無法同意。”
該工作人員稱,施工現場堆放材料、工人看管的行為,并未對房屋造成實質性損傷。“我們也理解業主的心情,后續我們會向公司上報,爭取給予適當補償。”目前此事仍在協商中,后續將再次聯系盧女士溝通協商,進一步推進問題妥善解決。
律師觀點:
侵犯業主對房屋的合法權益
若存在損失可主張賠償
四川恒和信(涼山)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分析說,房屋尚未交付時,產權雖暫屬開發商,但業主已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房款,對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期待權。施工方在未竣工房屋內違規設置工人宿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內設置集體宿舍”的強制性規定,且工人的行為,已侵犯業主對房屋的合法權益,開發商與施工方均存在過錯。
張天鴻律師解釋,即便開發商稱“未交付前產權屬于自己”,也不能以此為由,將已售房屋用于非施工用途、損害業主對“全新房屋”的合理期待,更不能違反施工安全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工人是受施工方安排,在開發商允許下進入房屋食宿,法律上由開發商和施工方承擔責任主體,業主存在損失的,可以向其主張賠償責任,在開發商和施工方承擔責任后可依次向工人進行追償。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介紹,《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購房人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開發商和施工方等主張侵權責任,要求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此外,《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若該房屋在交付時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林小明律師表示,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內設置集體宿舍的行為,不僅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時也構成了對購房人的違約責任,還侵害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雙方在協商難以達成一致解決方案的情況下,購房人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住建部門等舉報,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開發商也應當正視此事,誠信經營,妥善處理與購房人的糾紛。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攝影報道
編輯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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