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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本來是正經的法律知識
有人卻當成了“生財之道”
——在本該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
找各種借口拖延
就等著薅這筆二倍工資
法律能讓“大聰明們”鉆這種空子嗎?
一起來看今天的“人社普法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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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成都人社局 深圳人社
圖片部分元素由AI生成
編輯:徐倩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屈晨雨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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