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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將到來之際,4月27日下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聯,共同召開大連勞動人事爭議“連眾調”第四批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5年度“連眾調”工作機制開展情況,并發布8個典型案例,旨在促進全市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連眾調”工作機制由市法院、市人社局、市總工會聯合創建,是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解紛合作品牌。機制運行以來,市法院持續深化機制創新,強化府院聯動,優化裁審銜接,不斷擴大解紛“朋友圈”,目前已形成“人社+工會+法院+司法局+工商聯”五位一體工作格局。截至目前,已累計發布四批典型案例、一期實務問答,上線三批學習交流典型案例庫,通過以案釋法、以案促調,有力提升了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效。
數據顯示,2025年全市基層法院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共調解成功2237件,其中依托工會和人社“總對總”平臺調解成功1140件。2篇案例入選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1篇案例分析獲評全國法院年度優秀案例分析三等獎,1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這些案例既體現了對涉眾型、批量性勞動爭議高效化解的積極探索,也有效回應了用工管理中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為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清晰路徑,為企業規范用工劃定了法律邊界,生動詮釋了“連眾調”品牌“多元聯動、源頭化解、質效并重、勞資共贏”的理念,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展現出獨特價值。
勞動人事爭議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與企業健康發展,事關社會和諧穩定。“連眾調”相關經驗已獲省法院全省推介,品牌影響力持續提升。下一步,大連市法院將堅持狠抓工作落實,深化案例指導效能,健全多元聯動機制,延伸司法服務觸角,常態化開展企業用工指導、勞動法律法規宣講等活動,推動爭議預防在前、化解在早、解決在小,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大連中院將持續擦亮“連眾調”品牌,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大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保障。
大連勞動人事爭議“連眾調”第四批8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40名職工訴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某科技公司因經營困難,陸續拖欠40名職工工資。市總工會與甘井子區總工會迅速介入,聯合勞動仲裁機構啟動“一站式”調解,促成部分職工就工資達成協議。針對公司不服經濟補償部分提起的訴訟,法院集中開庭、高效審理,總工會指派專業律師代理職工。在“連眾調”機制推動下,案件在公司收到大額項目尾款前進入執行階段,無爭議工資先行兌付,爭議部分快速審結。該案展現了工會、仲裁、法院三方優化協作、高效化解群體性勞動合同糾紛的實踐成效。
案例二:21名職工訴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5年上半年,某科技公司突然停業、負責人失聯,21名職工工資及獎金無著。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托“一站式”調解平臺,聯動仲裁、監察、工會、法院力量,精準把握勞資雙方困難,制定既保障職工權益又為企業紓困的賠付方案。在仲裁開庭前,促成全部職工與企業達成調解,當場簽署協議,涉及金額16.5萬元。該案凸顯多部門合力攻堅、快速處置涉眾勞動爭議的“連眾調”效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案例三:7名職工訴某建設工程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某建設工程公司長期拖欠勞動報酬,7名職工提起追索勞動報酬訴訟,訴求類型多樣、欠薪金額跨度大。沙河口區總工會派駐法院的調解員聯合法院,依托“連眾調”機制,逐一梳理職工核心訴求,避免多案重復溝通。法院對系列案件集中審理,工會調解與司法確認緊密銜接,快速達成調解協議并出具民事調解書,明確企業償付義務與時限。該案實現建設工程領域批量欠薪爭議的一站式化解,為多元解紛提供了生動樣本。
案例四:23名職工訴某制造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3名機床操作工人因工資支付、休息休假與公司發生分歧,送達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申請仲裁。普蘭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牽頭,法院提前介入,聯合綜治中心、人社局、總工會、司法局組建化解工作組,分類施策、分步推進。經多輪調解,9名職工與公司和解撤訴;對堅持仲裁的14名職工,圍繞離職原因定性、補償標準等核心爭議形成清晰解決方案。最終公司現場支付工資及補償款46萬余元,實現案結事了,踐行了新時代“楓橋經驗”。
案例五:73名工人訴某水產養殖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某水產養殖公司因管理不善,累計拖欠73名工人工資。工人向鎮政府求助后,長海縣法院獐子島人民法庭與鎮司法所立即啟動多元解紛機制。法庭向工人說明企業經營困境,疏導情緒,同時向經營者闡明法律責任及不良后果。在鎮政府、法庭、司法所協同努力下,促成公司與全體工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鎮政府協助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籌措資金,工人工資陸續兌付。該案彰顯了府院庭所協同發力、集中攻堅化解群體性欠薪爭議的治理效能。
案例六:張某訴某餐飲公司及分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
張某于2012年入職某連鎖餐飲公司,先后在總店及三家分店間頻繁轉換崗位。2022年確診尿毒癥后處于醫療期內,2024年1月公司以“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為由單方解約。審理中發現四家用人單位接連注銷,法院依法引導張某將被告變更為股東及經營者。法院認定,四家單位實際控制人相同、業務混同、人員交叉,構成混同用工,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公司未依法與張某協商調崗即解除合同,屬違法解除,股東及分店經營者應共同支付賠償金。該案精準厘清混同用工關系,以判促調,有力保障重病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劉某訴某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
劉某向公司提交非本人就診開具的診斷書申請病假,公司核實發現醫院無該記錄。公司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就業規則》,認定劉某偽造診斷書騙取病假,構成曠工,予以解雇。劉某訴請違法解除賠償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劉某故意提供虛假診療記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亦違背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原則,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駁回訴訟請求。本案明確,職工請病假時提供虛假材料,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維護了誠實守信的職場基本準則。
案例八:李某訴某人力公司、某發行處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李某被勞務派遣至某發行處從事投遞員,工作期間摔傷,自行墊付醫療費4萬余元。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其中1.5萬余元屬目錄外藥品不予報銷。李某訴請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承擔該費用。法院依據《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認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將工傷醫療目錄要求告知醫療機構及職工。本案中,兩單位未為李某聯系協議醫院、未辦理住院手續,更未履行告知義務,亦無證據證明李某存在不合理治療,視為用人單位對費用的認可。判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賠償1.5萬余元,明確未履行告知義務須承擔相應責任。
由好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岳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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