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刑法規定的七種犯罪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有的是類罪名,有的是章罪名,也有的是對刑法此方面所有具體犯罪的概括。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犯罪種類。由于洗錢罪的對象是七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因而這七類上游犯罪中的具體犯罪是能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作為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毒品犯罪應該主要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外延,有觀點認為僅是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三種犯罪。此觀點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界定過于狹窄,從法條表述邏輯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實際看,這里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不僅包括前述三個罪名,還應包括成立后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即掩飾、隱瞞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獲得的經濟利益的行為,都可構成洗錢罪。
3.恐怖活動犯罪,主要是指恐怖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既包括刑法第120條和第120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和幫助恐怖活動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恐怖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
4.走私犯罪為《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所有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
5.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所包含的所有具體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另外,刑法分則其他章節規定的按照貪污賄賂犯罪認定的其他具體犯罪,均可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職務侵占罪不屬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規定的所有犯罪,包括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逃匯罪,洗錢罪。
7.金融詐騙犯罪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規定的所有犯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上游犯罪的認定影響到洗錢罪的認定,雖然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或者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但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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