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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遠揚
為何學術背景扎實、行業經驗豐富、監管履歷亮眼的專業精英,擔任獨董時在關鍵問題上“失職”,在上市公司虛假年報上簽了字?“解剖麻雀”是為了破題尋策,只有形成獨董勤勉履職、公司全力支持、監管有效約束、市場積極響應的生態系統,獨董制度才能真正發揮“看門人”作用
導語
前不久,中國證監會對*ST立方(300344.SZ)涉嫌財務數據虛假記載的行政處罰決定,引發了市場對獨董職責的廣泛關注。該公司在2021—2023年間,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6.38億元、成本6.28億元。分別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兩名獨董,各自被處以15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
這兩名獨董均擁有深厚的專業背景,其中一名是復旦大學會計學博士并曾在上交所任職8年,另一名則是美國南加州大學金融學博士、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教授,還是財政部會計領軍人才。令人深思的是,這樣的專家為何會在關鍵問題上“失職”?
這并非孤立事件。近年來,從康美藥業到*ST立方,在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中,獨董失職的陰影始終揮之不去。本文將從*ST立方事件切入,結合其他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獨董制度中“光環”與“失職”的悖論,探討獨董盡責履職的必要性與現實路徑。
獨董的“光環”與責任
獨董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獨立、專業的監督,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引入外部專業人士,以獨立性打破內部人控制,以專業性彌補治理缺陷。上述*ST立方的兩名獨董的履歷堪稱“精英模板”:學術背景扎實,行業經驗豐富,監管履歷亮眼。他們本應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是中小投資者的“守護神”。然而,在公司堅持采用總額法核算時,他們未能進一步開展實質性核查,最終在虛假年報上簽了字,成為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總額法核算本身可能存在風險,尤其是在貿易業務中,若缺乏對交易實質的判斷,容易成為虛增收入的工具。作為審計委員會的核心成員,上述兩名獨董本應憑借專業知識,質疑異常核算方法,并深入核查業務真實性。但事實上,他們止步于表面,未能履行“看門人”職責。這不禁讓人追問:為何擁有如此耀眼“光環”的專家,卻在關鍵時刻“失明”?
無獨有偶。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度報告,湖南證監局2025年9月向恒立實業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成員的兩名獨董及另外一名獨董因未勤勉盡責,分別被處以120萬元、80萬元和60萬元罰款。
2021年,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震驚市場。五名獨董因未勤勉盡責,被判處承擔3.69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這些獨董不乏知名學者、行業專家,卻在上市公司長達數年的造假過程中,未能發現明顯異常。他們大多依賴管理層提供的報告,未對巨額現金“存貸雙高”、關聯交易等危險信號進行深入調查。此案創下獨董天價賠償紀錄,徹底打破了“獨董只拿津貼不擔責”的幻象。
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間,A股上市公司共有23名獨董因未勤勉盡責被罰款1305萬元。這些案例揭示了獨董失職的多種形態:從完全不作為到形式化履職,從專業能力不足到獨立性缺失,從時間投入不夠到制度保障缺乏。失職的后果也日益嚴重:從早期的公開譴責、小額罰款,到如今的數百萬元罰款、上億元連帶賠償,甚至職業生涯的終結。
為何專家也會“失職”?
*ST立方事件暴露了獨董履職中幾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其他案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體現。
形式化履職。許多獨董將職位視為“榮譽頭銜”或“兼職津貼”,側重于戰略咨詢,而忽視了監督職責。尤其在面對管理層強勢決策時,獨董可能因缺乏話語權或畏懼沖突而選擇妥協。在康美藥業案中,獨董在數年里對明顯的財務異常保持沉默;在*ST立方案中,深交所早就對公司2021年、2022年年報的有關收入確認問題進行了細致問詢,獨董卻未能針對交易所問詢進一步開展實質性核查。這種形式化履職,使獨董從制度設計的“監督者”異化為“橡皮圖章”。
專業能力與責任脫節。即使具備專業知識,若未應用于實質核查,獨董也可能淪為“紙上專家”。*ST立方的貿易業務復雜性高,需要進一步開展實質性核查,但兩名獨董未能將理論轉化為實踐。
時間與精力投入不足。恒立實業未按期披露2024年度報告,獨董未投入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勤勉履行在審計委員會中承擔的職責,以及其他應盡職責,最終被處以60萬—120萬元不等的罰款。
獨立性缺失。獨董的獨立性不僅需要形式上的“無關聯”,更需要心理上的“無依賴”。然而在實踐中,獨董往往由大股東或管理層推薦,存在隱性利益關聯;即使選聘時獨立,履職過程中也可能產生心理依賴——不愿質疑推薦者,不敢挑戰權威,不希望破壞“和諧”氛圍。*ST立方案中的兩名獨董或許懾于管理層壓力,康美藥業案中的獨董可能因長期合作而產生信任慣性,最終導致獨立性缺失。
制度保障缺失。部分公司未能為獨董提供充分的調查權限和資源支持,使其監督流于形式。獨董無權直接聘請外部審計、無法獲取關鍵信息、缺乏專業支持團隊的情況普遍存在,當發現疑點時,獨董往往面臨“調查無門、核實無路”的困境。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得獨董即便有心履職,也可能無力回天。
權責不對等。A股上市公司獨董的平均津貼約為10萬元/年,卻要承擔數百萬元罰款、上億元賠償的履職風險。這種權責不對等現象的存在,使得理性人傾向于采取“少做少錯”的保守策略。康美藥業案宣判后出現獨董辭職潮,正是這種悖論的直接反映。當津貼只具有象征性,而風險卻具有毀滅性時,獨董制度的可持續性無疑面臨著挑戰。
盡責履職是“生命線”
*ST立方事件再次敲響警鐘:獨董的核心價值不是“裝點門面”,而是盡責履職,切實發揮應有作用。因此,以下幾個方面至關重要,需要獨董個人、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多方共同努力。實質性核查。獨董需對財務數據、業務模式保持職業懷疑,尤其對異常交易方法進行深入追問,必要時借助第三方機構驗證;對異常高毛利率、復雜交易結構、頻繁會計估計變更、“存貸雙高”等現象,必須深入調查。在此期間,獨董不應僅依賴審計機構,而應形成獨立判斷。
獨立性堅守。獨董應當敢于質疑管理層,在關鍵問題上投反對票甚至公開發聲,而非盲目附和。同時,需要建立“異議保護機制”,確保獨董不會因投反對票而遭受不公正對待。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獨董異議聲明逐漸增多,盡管比例仍低,但已是積極信號。獨董應當認識到,短期內的“不和諧”可能換來長期的公司健康與個人職業安全。
勤勉盡責留痕。中國證監會近年來加大了對獨董的問責力度,“不知情、不了解、未參與”不能成為其免責理由。獨董需主動參與公司治理,留存履職記錄,證明已盡審慎義務。同時,應當建立“履職檔案”制度,詳細記錄獨董的參會情況、提問內容、調查過程、反對意見等,因為在訴訟中,完整的履職檔案可能成為重要的免責證據。當然,獨董應當追求更高標準的勤勉盡責,不滿足于最低合規要求。
專業能力適配。上市公司應當改變獨董選聘的“名人導向”,轉而注重專業背景與公司特點的匹配。高科技公司需要技術背景獨董,跨境公司需要法律背景獨董,復雜業務公司需要財務背景獨董。同時,應當加強獨董的持續培訓,特別是對行業特點、財務會計、法律風險的專項培訓。獨董自身也應當保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儲備。
制度體系優化。公司應完善獨董的職權保障機制,包括信息獲取權、獨立聘請中介權、費用保障權等。監管機構需進一步明確履職標準,推動獨董從“顧問”向“監督者”轉型。其中,值得借鑒的國際經驗包括:設立獨董主導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供獨董專屬預算,建立獨董與中小股東的溝通渠道,推行獨董責任保險,等。系統性支持能夠降低獨董的履職成本與風險,提高監督效能。
激勵約束重構。應當重構獨董的激勵約束機制,做到權責對等、激勵相容。適度提高獨董津貼,使其與時間投入、專業價值、風險承擔相匹配。推廣獨董持股計劃,使其利益與公司長期價值掛鉤但避免過度關聯。完善責任豁免制度,區分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保護勤勉盡責的獨董。通過激勵約束的重構,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擔任獨董,并愿意投入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讓“看門人”真正發揮作用
*ST立方案例中的兩名專家型獨董因“未勤勉盡責”受罰,這不僅是個人的職業污點,更是對全體獨董的警示。在注冊制改革深入推進的背景下,資本市場對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獨董必須摒棄“花瓶”思維,以專業與良知守住底線。
回顧*ST立方、恒立實業、康美藥業等案例,我們看到獨董失職的代價日益沉重——巨額賠償、資格取消、聲譽掃地。但同時,我們也看到積極的變化:更多獨董開始投反對票、要求專項審計、與中小投資者溝通;監管機構在不斷完善規則,例如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獨董的職責邊界與履職保障。
獨董制度正處在從“形似”到“神似”的關鍵轉型期。*ST立方等案件的鏡鑒價值,不在于唱衰獨董制度,而在于推動其“重生”。
每一名獨董都應當自問:我是否做到了實質性監督?我是否保持了真正獨立?我是否留下了履職痕跡?我是否對得起中小股東的信任?
上市公司應當重新認識獨董的價值,獨董不是應付監管的裝飾,而是公司治理的基石;獨董不是可有可無的成本,而是防范風險的投入。監管機構應當繼續完善制度設計,既給獨董賦權,也給其賦能;既明確其責任,也保障其權益。中小投資者也應當發揮監督作用,關注獨董的履職記錄,在股東會上行使質詢權,對治理不佳的公司“用腳投票”。
只有形成獨董勤勉履職、公司全力支持、監管有效約束、市場積極響應的生態系統,獨董制度才能真正發揮“看門人”作用。
個別獨董的“失職”代價,應當成為所有獨董的鏡鑒;而制度的完善與個人的覺醒,應當成為驅動資本市場治理水平提升的雙重動力。當獨董的“光環”真正轉化為監督的“光芒”,當每一名獨董都成為盡責履職的“守護者”,我們的資本市場才能更健康、更透明、更有活力。這不僅是*ST立方事件帶來的教訓,更是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共同責任與期待。
作者系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責編|陳捷
初審|孫堅
復審|張磊
終審|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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