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云
2月26日,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的食品安全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壓實網絡經營主體責任,近期有兩項《規定》出臺,直指網絡餐飲與食品銷售,分別是《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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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食品安全專題新聞發布會。封面新聞記者戴云 攝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介紹,《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重點從三個方面提升外賣“放心指數”。
一是緊扣平臺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細化了外賣平臺對商戶資質審核、信息公示、過程管控、問題處置等全鏈條的管理責任,要求外賣平臺做到備案即擔責、上線即受管、經營即履責,切實將食品安全責任嵌入平臺運營的每一個環節、每一處流程、每一次決策。外賣平臺不能只收傭金、不擔責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顧品質,外賣平臺必須要實實在在擔起外賣食品安全“守門員”的主體責任。
二是聚焦商戶規范經營這個“關鍵點”。明確商戶必須具備真實的實體經營門店,經營項目、地址與資質證書必須保持一致;商戶必須嚴格落實原料控制、設施維護、操作規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區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對于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商戶必須要設置專門標識。對外賣商戶而言,“不見面”不代表可以“不誠信”,“不上門”不等于“沒人管”,食品安全是商戶的底線,合法合規是商戶的責任。
三是筑牢違法違規懲戒的“防護網”。外賣平臺本質上是電子商務平臺,將外賣平臺納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統一監管框架,進一步強化平臺在信息報送、數據共享、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責任;同時大幅提升平臺、商戶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罰款最高可達二十萬元,如平臺主要負責人故意違法、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對個人處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考慮到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對網售食品安全,尤其是平臺企業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具體規定比較少,相關要求與網絡銷售實際情況不太適配,導致企業無章可循、監管無法可依的問題較為突出,市場監管總局還專門制定了《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從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銷售者、監管部門三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壓緊壓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明晰三方“責任”。平臺提供者對平臺內食品銷售行為負總責,管理責任包括設立專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建立入網審查、風險管控、違法行為處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等。入網食品銷售者要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入網前應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保障所銷售食品安全,規范信息公示、經營宣傳、貯存配送等行為,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風險防控機制。與此同時,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三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相互監督、協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推進兩個“協同”。首先是執法協同機制,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跨區域線索通報、調查取證、問題處置等監管執法協作,實現全國監管一盤棋。其次是貫通協同機制,要求平臺提供者在開展風險監測、識別的基礎上,要即時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推送風險提示并提出風險防控要求;入網食品銷售者發現平臺推介的食品存在風險隱患的,要及時告知平臺提供者;平臺提供者、入網銷售者發現網絡食品銷售違法行為或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均應依規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三是強化一體“執法”。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在平臺提供者住所地以外區域的,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管轄,著力解決平臺外溢性和屬地監管局限性的矛盾。此外,《規定》還強化嚴懲重處,重點加大對平臺提供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平臺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未按要求處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等行為,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平臺未按要求建立選品規則、未對推介食品進行查驗、推介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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