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法官問什么,都回答“不知道、記不清了”就行!這個訴訟技巧保真嗎?曾看到有人傳授訴訟技巧,說被人告了又不懂怎么打官司沒關系,到法庭上就什么都說不知道、記不清了,反正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被告會說“不”就行了!這招真的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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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個案子理解一下,濟南歷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朋友間的欠款案,原告馮某主張和被告石某一起做工時,曾借錢給石某并幫著墊付人工費,被告出具過多張欠條,后來經核對后把所有欠條整合成一張,并載明:石某共欠馮某52200元,之前所有欠條作廢。由于石某沒還錢,馮某訴到法院。
開庭時,法院要求石某對原告提供的欠條質證,石某說“記不清了”。法官核實案情時問石某“欠條是否由其出具”“此前是否有欠條、是否作廢”“欠條出具后是否償還款項”等問題時,不管法官怎么問,石某要么回答記不清楚了,要么回答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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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講過,民間借貸案如果原告只有借據沒有轉賬憑證可能會敗訴。我猜石某應該是了解了這個知識點,覺得只要他都說記不清楚了,馮某沒有轉賬憑證只憑欠條贏不了!
但這個案子石某敗訴了,因為他對舉證規則的理解太膚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打官司舉證可不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條打遍天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還有這樣一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石某就輸在不了解這條規則上!
本案對原告提供的欠條石某的質證說“記不清楚了”,這是個非常愚蠢的質證方案。 記不清楚了雖然沒有明確承認,但是也不算否認!如果是否認該怎么說呢?應該說我不認可這個欠條,不認可的原因可能是欠條上的字不是我簽的,如果這么可能下一步涉及到對欠條進行筆跡鑒定。或者說,欠條是我簽的但另有內情,比如被脅迫寫的,實際不欠錢條等其他解釋,當然光說不行,得針對這些解釋進行相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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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石某經法官釋明后,不但對欠條質證時表示“記不清楚了”,對法官詢問是否出具欠條、是否償還款項等事實時,也都以“記不清楚、不知道”這類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的方式回復。這種耍小聰明的把握,在法官看來明顯代表石某在說謊,所以,即使原告只有欠條沒有相應的轉賬憑證,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后,也仍判決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被告石某支付欠款52200元的訴訟請求。從石某的表現來看,敗訴一點也冤!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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