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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沈陽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經2026年2月2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01
修訂背景
隨著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變化,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上位法和全國性規定發生了較大變化,交通運輸部相關法規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正,省人大于2016年制定出臺了《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為了與上位法規保持較好的銜接,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市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在《沈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
02
修訂依據
1.《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
2.《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
3.《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2號)
4.《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5.《遼寧省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遼交服務規〔2024〕3號)
6.《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公布)
03
主要內容
《沈陽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條,明確了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服務定義,行業的發展原則,規定了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的條件,規范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行為,明確了經營者、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
04
主要調整情況
1.將《辦法》名稱修改為“沈陽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2.調整了新增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辦法》第七條:新增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制度,經營權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3.延長了經營者申請核發《道路運輸證》的申請時限。《辦法》第十一條: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應當在6個月內持經營許可證、機動車行駛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道路運輸證。原《辦法》規定應當在3個月內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核發《道路運輸證》。
4.調整了駕駛員準入年齡。《辦法》第十二條(一):年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身體健康,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原《辦法》要求“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辦法》修訂后從業人員年齡將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執行。
5.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車車身樣式。第十四條中要求車身顏色式樣為上下雙拼色;市內上白下黃,明確區域性運營車輛車身顏色應有別于市內車身顏色,避免了因車身樣式接近為乘客帶來困擾。
6.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的應急管理相關內容。增加十七條(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7.刪除了原辦法第十五條中關于車輛營運期限“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營運期限不得超過6年”的規定,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報廢年限執行,延長了車輛營運期限,降低了經營者經營成本。
8.第九條申請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條件中刪除了“有100個以上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及相應車輛”,放寬了市場準入基本條件,激發了市場活力。
此外,刪除了原《辦法》中與上位法法律責任重復或不一致的部分內容。增加了第二十七條,明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沈陽交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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