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正式裁定受理對陽光城集團子公司浙江清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經過數月的債權申報、資產核查與審計評估,法院在2025年12月23日作出了最終裁定:正式宣告該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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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裁定的直接依據是公司已資不抵債且無挽救可能的財務狀況。根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的專業機構)核查確認,清源公司的債權總額高達3.236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其名下可供清償的資產寥寥無幾:公司銀行賬戶余額僅約47萬元,其持有的19個車位評估價值約121萬元,再加上其投資的杭州富陽清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權(原始出資額22.5萬元)。資產與債務之間的巨大鴻溝,決定了其破產清算的必然結局。
破產根源:多重風暴下的必然坍塌
清源公司的破產并非偶然,而是多重危機疊加傳導的必然結果。
首要且根本的原因,是控股母公司陽光城集團的系統性崩盤。 陽光城集團作為曾經的頭部房企,自2022年起陷入深度債務危機。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集團總負債近兩千億元,凈資產已為負值,處于嚴重資不抵債的狀態。其上海總部大樓被司法拍賣、數百億到期債務無法償還等新聞,標志著整個集團“輸血”能力的徹底喪失。作為子公司的清源地產,失去了最后的依靠和流動性支持。
其次,是整個房地產行業的周期性寒冬。 2025年,房地產市場仍處于深度調整期,銷售去化艱難,行業整體面臨“資產負債表衰退”。項目自身的銷售回款(即“造血”能力)急劇萎縮,使得清源公司無法依靠市場實現自我拯救。
再者,是高杠桿開發模式的致命反噬。 在行業上行期,項目公司依賴集團擔保和外部融資進行快速擴張。當市場轉向、銷售停滯時,沉重的財務成本(利息)和到期本金便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最后,是其開發項目“上林湖花園”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作為小區建設單位,項目可能涉及的竣工收尾、產權辦理、質量維修等歷史問題,在開發商陷入困境后更加難以解決,不僅消耗公司僅存的資源,也引發了大量業主訴訟,進一步加速了其財務和信譽的崩潰。
對購房業主的直接影響與行動指南
清源公司的破產,最直接地影響到“上林湖花園”的廣大業主。業主委員會已發出明確提醒,不同情況的業主需采取不同對策:
對于擁有對開發商債權的業主(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違約金或賠償金),必須認識到這筆債權已成為破產債權的一部分。您需要在法院或管理人規定的期限內(此案中原定為2025年4月30日)向指定的破產管理人進行正式申報,并提交合同、付款憑證、生效法律文書等全套證據。逾期未申報,將可能喪失參與后續財產分配的權利。
對于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業主,情況尤為緊迫。開發商的法人資格即將注銷,未來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即“大產證”轉“小產證”)的環節將因責任主體缺失而增加諸多不確定性。因此,當務之急是立即啟動并全力推進個人產權證的辦理流程,這是您對房屋所有權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對于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業主,需要區分處理。首先,應全面拍照、錄像,固定質量問題證據。其次,可以向當地住建部門了解,該項目是否繳存有物業質量保修金,以及是否可申請使用該資金進行維修。若此路不通,或因開發商責任造成的損失無法通過保修金覆蓋,則可考慮將預估的維修費用作為一項債權,向破產管理人進行申報。
這里存在一個對購房者極為關鍵的法律保護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并且購買房屋系用于家庭居住,那么其要求交付房屋的權利,在法律順位上將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甚至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 這意味著,符合此條件的業主,其實現“安居”的權利受到法律的強力保護,應積極向管理人主張這一權利。
案件現狀與最終走向
目前,案件已進入破產財產分配階段。管理人將依法對公司的剩余資產(車位、股權等)進行審計、評估和公開變價處置。變現所得款項將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法定清償順序進行分配:
1. 破產案件本身的訴訟費和破產管理人報酬等破產費用。
2. 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發生的共益債務。
3. 公司所欠職工的工資和補償金等(本案中據公告無此類債權)。
4. 所欠稅款。
5. 享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如上文所述的符合條件的購房者債權、建設工程款債權。
6. 最后是普通破產債權,即無任何優先權的其他債權(如一般供應商貨款、普通借款等)。對于總額3.236億的債權而言,清償率將極低。
總結而言,浙江清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破產,是母公司陽光城集團帝國傾覆的一個縮影,也是中國房地產行業高杠桿模式在周期轉折點承受壓力的典型案例。對于身處其中的業主和相關債權人而言,理解法律程序、把握關鍵時限、積極依法主張權利,是在這一不可逆轉的司法過程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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