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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晚間,卓勝微發布了一份關于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按照公告表示,本次股東權益的變動為公司股東解除婚姻關系進行財產分割所致,屬于非交易過戶行為,不觸及要約收購。
公告進一步指出,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的表決權數量未發生變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權變更,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構成影響。
按照公告所說,經許志翰先生和 ZHANG YU(張昱)女士協商,許志翰先生擬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7,152,005 股股票分割過戶給 ZHANG YU(張昱)女士。本次權益變動的具體情況如下:
本次權益變動前,許志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 34,304,01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6.41%。ZHANG YU(張昱)女士本次權益變動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而根據許志翰先生與 ZHANG YU(張昱)女士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就有關股權分割約定如下:
(1)許志翰先生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 17,152,005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1%,分割至 ZHANG YU(張昱)女士名下;
(2)ZHANG YU(張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152,005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1%。根據雙方約定,ZHANG YU(張昱)女士每年可出售的股份數量不超過當年所持有股份總數的 10%。ZHANG YU(張昱)女士另承諾在許志翰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其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本次權益變動將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非交易過戶方式辦理。
本次權益變動后:
(1)本次權益變動后,許志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17,152,005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1%;ZHANG YU(張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 17,152,005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1%。
(2)2026 年 2 月 11 日,ZHANG YU(張昱)女士與許志翰先生簽署了《表決權委托及一致行動協議》,ZHANG YU(張昱)女士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將其持有的公司 17,152,005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 3.21%)對應的全部表決權、提名和提案權、參會權、監督建議權以及除收益權和股份轉讓權等財產性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全權委托給許志翰先生行使。
公告表示,公司股東許志翰先生、FENG CHENHUI(馮晨暉)先生、TANG ZHUANG(唐壯)先生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本次權益變動前共同控制公司 31.90%的表決權。基于上述 ZHANG YU(張昱)女士與許志翰先生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及一致行動協議 》,本次權益變動后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的表決權比例仍為31.90%。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的表決權數量未發生變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權變更。
在本次權益變動前后,公司實際控制人許志翰先生、FENG CHENHUI(馮晨暉)先生、TANG ZHUANG(唐壯)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無錫匯智聯合投資企業(有限合伙)、YI GEBING(易戈兵)女士、ZHANG YU(張昱)女士的持股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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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強調,本次權益變動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告進一步指出,ZHANG YU(張昱)女士就本次權益變動所取得的股份,將繼續履行許志翰先生在此之前作出的全部承諾,承諾主要內容大致如下,以下“本人”均指ZHANG YU(張昱)女士。
關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鎖定股份的承諾: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為鎖定期。在上述鎖定期滿后,在許志翰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2) 在許志翰先生離職后半年內,本人不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除權處理)不低于發行價;
(4) 在許志翰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如實并及時申報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5) 在上述承諾履行期間,許志翰先生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本人在此期間應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關于持股比例合并計算及持續共同遵守監管規定的承諾:
(1) 本人確認,本人因承繼許志翰先生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其持股比例、鎖定期、減持限制等監管義務,將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與許志翰先生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合并計算。
(2) 本人承諾,將與許志翰先生持續共同、連帶地遵守其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適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作出的及未來可能作出的所有股份鎖定、減持、信息披露、避免同業競爭、避免資金占用、規范關聯交易等各項承諾、義務及監管要求,確保相關監管規定和承諾得到一體、持續地履行。
(3) 本承諾函中所有提及“本人”承擔義務之處,如涉及持股比例計算或需與許志翰先生共同承擔責任的,其范圍均包括本人所持股份與許志翰先生所持股份的合并計算部分。
關于公開發行前持股 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1) 若本人在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減持所持公司A 股股票的,本人將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大宗交易系統或協議轉讓等合法方式減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減持價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期間公司如有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作除權除息處理);
(2) 本人于減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時除外);在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5%時繼續減持的,應在交易完成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減持股數、減持時間、減持價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報備;
(3) 本人減持行為不得違反本人以及許志翰先生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關承諾;
(4) 除減持本人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否則本人將遵守下述減持承諾:
a)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2)本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b) 本人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將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本人將在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c) 本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d) 本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
e) 本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將要求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于 5%,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f) 本人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東身份的,承諾在減持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上述(b)款的規定;
g) 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質押的,承諾將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來源:半導體行業觀察綜合)
*免責聲明:本文由作者原創。文章內容系作者個人觀點,半導體行業觀察轉載僅為了傳達一種不同的觀點,不代表半導體行業觀察對該觀點贊同或支持,如果有任何異議,歡迎聯系半導體行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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