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歷時多年、牽扯信托行業績效考核爭議的中層干部討薪案,終于塵埃落定。2026年1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劉某;某甲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25)陜01民終20851號】,詳細披露了該案的完整討薪過程。經黃桷樹財經查詢確認,判決書所涉“某甲有限公司”,即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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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原告劉某,男,1970年1月出生,漢族,戶籍地為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曾是西部信托的核心中層干部。其職業履歷與西部信托的發展軌跡深度綁定:2000年12月25日,劉某入職陜西某丙公司;2002年,陜西某丙公司與陜西省某乙公司合并重組為某丁有限公司,后該公司更名為某甲有限公司(即西部信托);2010年,劉某升任該公司北京業務部負責人;2012年,其崗位調整為業務四部負責人,始終深耕資金信托相關業務。
2013年6月3日,經《某甲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批準,劉某正式辭去信托經理一職,至此結束了在該體系內近13年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劉某任職期間負責的北京業務部,屬于信托公司異地展業范疇,而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5年發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需嚴控異地部門設立、完善異地管理制度,將異地部門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這也為該案后續績效考核的爭議埋下了行業監管層面的伏筆。
梳理該案可見,核心爭議焦點集中在劉某2010年、2012年兩個年度的績效獎金發放問題上——作為部門負責人,劉某主張公司未足額支付獎金,而西部信托則辯稱獎金已按制度足額發放,雙方的分歧主要圍繞考核標準、收入核算及分成比例展開。
先看2010年績效獎金的爭議細節。2010年,西部信托實施《異地展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異地業務收入需劃入指定賬戶,費用包干比例為收入的30%,該比例涵蓋部門人員工資、績效獎金等全部相關支出。當年,劉某所在的北京業務部共開展三個明確計入考核的信托項目,分別為B、C、D項目,西部信托就此取得的信托報酬分別為797.6萬元、25.46萬元、86.17萬元。
雙方的核心分歧在于A信托項目(信托規模7000萬元,對應報酬41萬元)是否應計入2010年考核收入:劉某主張,該項目于2010年12月審批通過,當時已確認年度歸屬,應納入當年收入核算;西部信托則反駁,該項目實際成立于2011年1月,不符合2010年考核口徑,不應計入。此外,《西部信托2010年公司各部門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顯示,北京業務部當年營業費用為41.78萬元,該數據也成為后續法院核算獎金的重要依據。
再看2012年績效獎金的爭議。與2010年不同,2012年西部信托對績效考核辦法進行調整,不再執行《異地展業管理辦法》中30%的費用分成比例,改為15%分成。當年,公司為劉某所在的業務四部設定的考核目標為:信托報酬2312萬元、信托規模39億元。《2012年績效考核報告》顯示,業務四部在信托報酬方面超額完成任務,實際完成2821.29萬元,但信托規模未達標,實際完成23.1152億元,較目標差額15.8848億元,據此被扣減31.77萬元;同時,因風控、審計、現場檢查等環節存在問題,該部門還被總計扣減80.06萬元。《西部信托2012年各部門營業費用明細表》載明,業務四部當年營業費用為156.17萬元。
在2012年獎金核算上,雙方分歧進一步擴大:劉某堅持主張應按2010年的30%比例計算獎金,據此核算應得獎金為851.91萬元,扣除已發放的績效獎金和業務管理費后,西部信托仍欠付498.94萬元;西部信托則明確表示,2012年考核辦法已調整為15%分成,公司已按該標準足額發放獎金,不存在欠付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中存在一個特殊情形:2010年考核以北京業務部為主體,2012年以業務四部為主體,兩個部門的具體工作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比例,均由劉某自行確定。同時,劉某主張,其工作能力突出,所在部門的全部信托項目均由其個人獨立完成,因此部門大部分獎金應歸其個人所有。這一主張也得到了相關佐證:《西部信托2010年績效獎金發放表》顯示,劉某當年績效獎金合計76.69萬元,扣稅19.19萬元后實發57.50萬元;《西部信托2012年績效獎金發放表》顯示,其當年績效獎金合計18.16萬元,扣稅3.33萬元后實發14.83萬元;《西部信托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留存獎金發放表》顯示,劉某留存獎金合計53.12萬元,扣稅15.66萬元后實發37.46萬元。劉某確認,上述款項均已足額收到。此外,2011年度劉某工資已正常發放,因未達到公司獎金發放標準,該年度無獎金收入。
離職多年后,劉某就上述兩年度的獎金爭議提起維權。其首先向西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兩項訴求:一是要求西部信托支付2010年績效獎金161.94萬元;二是要求支付2012年績效獎金948.26萬元。2024年4月15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市勞人仲案字【2023】第1396號)裁決書,駁回了劉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劉某,隨即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過程中,劉某提交了關鍵證據:案外人樊某、李某乙、朱某、姜某于2023年7月20日共同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2010年至2012年業務四部(北京業務部)的16個項目均為劉某個人所完成,其均放棄項目權益”。同時,劉某申請樊某、李某乙出庭作證,二人當庭表示,西部信托亦欠付其部分績效獎金,且二人曾口頭向公司主張,但未得到解決;因相關項目主要由劉某承辦,相應欠付績效獎金應歸劉某所有,二人后續不會向劉某及西部信托另行主張該權益。
針對上述證據及主張,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明確認定:西部信托的績效考核以部門為主體,盡管部門員工的獎金分配比例由劉某決定,但績效獎金屬于工資范疇,其權益依附于勞動者個人,依法不能隨意放棄或轉讓給他人,因此劉某主張“部門獎金大部分歸其個人所有”的訴求,于法相悖,不予采信。同時,法院確認西部信托確實存在未足額支付劉某2010年、2012年績效獎金的情形,劉某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欠付金額應按實際核算為準,而非劉某主張的金額。最終,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陜0102民初180號】一審判決:一、西部信托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劉某支付欠付的2010年績效獎金3.58萬元;二、駁回劉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劉某仍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劉某在上訴中主張,西部信托應支付其績效獎金合計1031.1萬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業務四部2012年績效獎金112.17萬元、2012年部門費用240.8萬元后,尚欠付其678.14萬元。
面對上訴,西部信托作出答辯:
其一,劉某在2010年、2012年績效獎金發放完畢后,長達十余年時間內均未提出異議,現突然主張獎金差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其二,劉某任職期間負責的兩個信托項目,已于2013年出現風險,其主張脫離風險考量的固定比例獎金,既不符合金融行業監管要求,也與公司績效考核制度的規定相悖。結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信托公司異地展業及風險管理的相關要求,西部信托的該答辯意見也得到了法院的考量。
2026年1月2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場橫跨十余年、牽扯信托行業績效考核爭議的討薪案,正式落下帷幕。劉某耗時良久的維權,最終僅獲得3.58萬元的欠付獎金賠償,與最初主張的千萬元級金額相差甚遠,該案也為信托行業績效考核規范、勞動者權益維護提供了典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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