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一起職務侵占案件作出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譚某樑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譚某樑先后實施兩起職務侵占行為。譚某樑原系某家具公司的倉管,2022年1月起,因自身存在經濟困難,其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倉庫內的346張餐椅(約價值12萬元)私自變賣,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債務、個人生活開支等。后譚某樑主動投案,并獲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于同年5月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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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2022年9月起,尚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譚某樑,利用其在某能源技術公司擔任倉管的職務便利,將公司倉庫內的23766支電池(共價值1157萬余元)私自變賣,贓款用于個人揮霍等,直至2024年3月案發并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樑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經查,譚某樑曾于2018年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在第一宗事實中有自首情節,且已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對該宗犯罪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二審予以維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案件。被告人作為有犯罪前科的人員,在工作期間侵占公司的財物,被公安機關立案,并在取保候審期內再次實施職務侵占犯罪,隱匿逾一年,可見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亦暴露出部分企業在內部治理與人員管控上存在疏漏。
法官提醒,公司、企業的從業人員,務必恪守職業底線,任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侵占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對于累犯,人民法院將依法從重處罰,切勿以身試法;各類市場主體須切實筑牢內部監督防線,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監督,避免因管理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來源: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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