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剛與紀天簽訂《車輛轉讓(轉押)協議》,約定孫剛將一輛轎車轉讓(轉押)給紀天,車牌號為:京Q****,車輛代牌背戶終身使用,孫剛提供車輛所有手續,保證車輛手續真實有效,如車輛在紀天使用過程中出現車輛性質變為盜搶、租賃、非本人抵押等情況,孫剛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退還紀天全部車款。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所有權人為劉某,紀天沒有北京市小客車的購車指標。后紀天要求孫剛配合辦理年檢、解除車輛鎖定,但無法聯系。故紀天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購車款8萬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轉押)協議》,實質是為規避北京市實施的小客車指標管理規定,變相對小客車指標進行轉讓,該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實施的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管理秩序,應屬無效。法院判決確認《車輛轉讓(轉押)協議》無效,孫剛返還購車款8萬元,紀天返還案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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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紀天訴稱,其與孫剛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紀天向孫剛購買京Q****奧迪小型汽車。協議約定,如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車輛性質變為盜搶、租賃、非本人抵押等情況,孫剛承擔全部責任并退還紀天全部車款。紀天在簽訂合同后向孫剛支付了8萬元購車款。紀天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為車輛辦理年檢時發現車輛已被鎖定無法年檢,致使紀天無法使用該車輛。紀天已向孫剛支付購車價款,現標的車輛被鎖定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當予以解除,孫剛應退還紀天全部購車款項。
孫剛經公告送達未出庭應訴,亦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紀天在與孫剛簽訂《車輛轉讓(轉押)協議》,已知孫剛并非案涉車輛所有權人,且車輛登記證并未記載車輛抵押信息,與合同約定的案涉車輛為車主本人抵押不符。紀天在孫剛向其交付案涉車輛后,其應當知曉難以就案涉車輛辦理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以及重新辦理車輛上牌手續,故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轉押)協議》與常見的二手車交易協議存在明顯區別。此外,紀天沒有在北京市購買小客車的購車指標,而《車輛轉讓(轉押)協議》約定“車輛代牌背戶終身使用”。根據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指標不得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車輛轉讓(轉押)協議》無效,孫剛返還購車款8萬元,紀天返還案涉車輛。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車輛帶牌背戶”轉讓的約定常見于在實施車輛限購的區域,用于使沒有購車指標的購車人規避車輛限購政策。首先,對于“車輛帶牌過戶”的法律效力。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指標不得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車輛帶牌背戶”規避了政府對小客車總量的調控目標,擾亂了公共資源配置秩序和管理秩序。故該“車輛帶牌背戶”轉讓的行為應屬無效。其次,對于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案涉《車輛轉讓(轉押)協議》認定無效,孫剛應向紀天返還款項,紀天向孫剛返還案涉車輛。
“車輛帶牌背戶”存在根本性缺陷,帶來的法律風險遠超潛在便利,北京市常駐人口眾多,車輛數量龐大,公眾應遵守北京市的相關政策規定,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獲取和使用小客車指標,否則既會造成北京車輛管理秩序的紊亂,也會造成自身權利難以得到救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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