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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工程師“借調”去流水線當操作工——這樣的崗位調整,員工拒絕后繼續在原崗位打卡,能算曠工嗎?日前,上海寶山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的司法判斷。
沈先生原是本市某技術公司工程師。2024年8月,公司以經營情況變化為由,發出通知取消其原崗位,將其“借調”至生產部擔任流水線操作工,借調期6個月,其間可內部應聘;若未成功,借調期延至12個月,期滿后再協商轉崗、待崗或解約等方案。沈先生當即提出異議,未獲回應后,他選擇繼續在原崗位打卡考勤。此后,公司以沈先生構成曠工且拒絕合理調遣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沈先生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約,申請勞動仲裁并獲得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公司主張,此次調整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沈先生則辯稱,兩崗位性質內容迥異,其拒絕合理,且始終在原崗打卡,并非曠工。
寶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即使用人單位依約享有調崗權,調整也應具備合理性。本案中,新崗位“流水線操作工”與原“工程師”崗位在工作內容、性質、模式、時間等方面差異顯著,且借調期滿后的安排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已超出通常理解的調崗范疇。沈先生因顧慮崗位變動帶來的工作內容、考核、待遇等變化,以及可能面臨的頻繁調崗風險,拒絕報到具備合理性。其未到新崗而堅持原崗出勤的行為,難以認定為曠工。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合同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
據此,法院判決公司向沈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萬余元。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調崗雖是用工自主權體現,但須具備必要性、合理性與正當性,且不得損害勞動者權益。具體而言:調崗應與勞動者技能相匹配,保持職業價值延續;調崗內容應具有確定性,避免使勞動者陷入職業“懸空”;用人單位應以清晰溝通為基礎,避免將調崗異化為轉嫁風險的手段;勞動者面對不合理調整時,也應依法提出異議,注意留存證據。健康勞動關系的構建,有賴于雙方在規則框架內進行有序、互信的互動。
原標題:《從工程師調去流水線?員工拒絕后打卡算曠工嗎?法院判了!》
欄目編輯:顧瑩穎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郭劍烽 通訊員 陸藝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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