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業市場中,入職體檢是許多求職者踏入新崗位前必經的環節。然而,因體檢報告中乙肝指標陽性而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的事件屢見不鮮。
網友咨詢:
員工入職體檢乙肝陽性,單位能否不予錄用?
趙偉娜律師解答:
我國法律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益予以嚴格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只是攜帶病毒,并非處于發病傳染期,與正常勞動者一樣,在就業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乙肝病毒不經呼吸道或消化道傳播,日常工作接觸(包括共用辦公用品、握手、聚餐等)不會導致傳染。現代醫學證實: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時無需治療,規范接種疫苗后接觸者保護率達90%以上。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才能以乙肝陽性為由不予錄用,但此類崗位范圍極為有限,如食品生產經營、飲用水供應等,其他普通崗位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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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偉娜律師補充:
在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遵循"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趙偉娜律師
安徽匯吉律所執業律師,深耕婚姻家事、勞動爭議、工傷人損、合同糾紛等領域,參與辦理案件超200起。擅長以精準法律分析制定維權策略,秉持“專業、嚴謹、務實”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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