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時,一般都會要求對方打一張借條,寫明借款事宜,一旦發生糾紛,借條就可以作為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直接證據。
網友咨詢:
借條丟失,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嗎?
羅義成律師解答:
借條丟失,借出去的錢仍然有可能要回來。
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但并非唯一證據,出借人可通過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借款事實,從而要回借款。若借款時有其他人在場,如朋友、家人等,可請他們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在訴訟中可發揮一定作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與借款人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或電話錄音中,若提及借款金額、時間、用途等內容,可作為借款合意的證據。若借款是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或支付寶等電子支付方式進行,轉賬記錄可證明款項交付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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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義成律師補充: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羅義成律師
廣東金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學本科畢業,工作至今專攻勞動爭議、公司法務、兼顧合同糾紛以及刑事案件,其中有數起公司違法解雇員工,以及員工仲裁公司案件,幫助當事人成功解決糾紛。幫助盜竊罪,強奸罪犯罪嫌疑人成功獲取取保候審,以及不起訴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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