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一名業主反映,2025年7月29日其與臨汾神州裝飾城某裝飾公司簽訂裝修協議后,遭遇一系列裝修糾紛,權益受損卻遲遲未能得到妥善解決。
![]()
該業主表示,裝修過程中,裝飾公司未按協議約定進行各階段驗收,也未提供驗收單。裝修成果還出現諸多問題:合同約定的窗簾安裝被對方以“合同寫錯”為由拒絕,承諾的好太太品牌晾衣架被替換為好丈夫品牌,燈具為無品牌的三無產品且存在使用安全隱患;合同約定的鞋柜尺寸嚴重不符,僅28公分寬,嵌入式冰箱柜體卻擅自做大;墻體改造偷工減料致墻體、門套開裂,二次返修使用劣質涂料,甲醛超標導致房屋無法入住;施工中還損壞業主自購的防盜門,維修效果不佳卻拒不承認問題。
![]()
業主稱,其多次與裝飾公司溝通解決問題,對方不僅態度囂張、惡意推卸責任,還在業主撥打12345熱線投訴后,反稱業主故意找事,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饋的內容也與向業主表述的情況相悖。業主表示自己已按約支付款項,僅要求裝修質量達標,卻遭遇裝飾公司的違約與推諉,遂希望通過自身經歷曝光此事,提醒其他裝修業主避坑。
![]()
相關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虎嗅臨汾 微信公眾平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