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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病臥床榻,兒子接手監護后竟將父親養老金挪作私用,打賞主播、吃喝玩樂。女兒知情后,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本是親情托付的監護責任,為何淪為侵犯財產的工具?當至親面臨失能困境,誰能成為靠譜守護者?這場監護之爭,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案件背景
年近八旬的李大爺因腦梗摔倒后長期臥病在床,先后在社區衛生中心、某護理院康復治療。因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僅有兒子李大強、女兒李梅(二人均為化名)兩位近親。兄妹二人便協商一致,由哥哥李大強擔任李大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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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李大爺的身份證和銀行存折仍由自己保管。然而,自2022年2月起,隨著李大爺身體狀況每況愈下,生活難以自理,李大強便接管了李大爺的證件及銀行卡等材料。但誰也沒想到,李大強在未告知妹妹李梅的情況下,擅自將李大爺養老金賬戶內的50余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用于打賞女主播、日常揮霍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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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得知此事后,向法院申請撤銷李大強監護人的資格,并變更自己為新的監護人。李大強稱,轉移被監護人50余萬元存款是用于康復治療和日常生活開支,同時也是為了幫助李大爺理財,但未能提供票據等佐證,聲稱因未料到妹妹會質疑而未留存相關證據。
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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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情況下,如何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角度確定監護人?
裁判結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李大強無正當理由擅自轉移李大爺的存款用于個人消費,在長達3年的監護期內,無法提供具體支出明細等賬冊,在財產監護履職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已嚴重侵害被監護人李大爺的合法權益。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李大強的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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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法院通過實地走訪,結合李大爺的實際人身照管及現狀,綜合考慮李梅的監護意愿、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履行監護人職責,從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確定由李梅擔任李大爺的監護人。
法官釋法
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顧、財產管理等成為困擾許多家庭的難題。被指定的監護人能否盡心盡力、依法履職?誰又來監督監護人的行為?這些都成為實踐中亟待厘清的關鍵。從李大爺的遭遇可以看出,監護絕非家庭內部的私事,更是一份受法律嚴格約束的責任。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如何具體界定并保障這份責任的呢?
監護人的確定與撤銷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監護人的,監護人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意愿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按照順序確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若監護人不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資格,監護人還需對造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在處理失能老人、特殊疾病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問題時,人民法院將按照“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原監護人擅自提取、轉移被監護人銀行存款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并按照“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定了申請人李梅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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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提前安排更安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相較于法定監護,意定監護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穩定的監護關系,其合法權益也更能得到妥善的保護。
護老小貼士
子女爭護起紛爭,老人心緒難安寧。
資金賬目需透明,履職不當可撤銷。
實地走訪探真意,細微之處見真情。
權益保障是關鍵,守護夕陽筑防線。
詳情請點擊:別讓“監護”變“監守自盜”|法眼看護老②
圖文:上海閔行法院
轉錄編輯:錢逸珉(實習)
初審:岳順順
復審:林心怡
終審:劉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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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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