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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路段
江西景德鎮(zhèn)致三人死亡車禍案今天宣判了,法院沒有采納交通肇事罪的意見,直接定性該案系等同于放火、爆炸、投毒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死緩。
視頻編輯:張兆億(03:26)
被害人方對這個判決不滿,希望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一家三口因為一場車禍,慘遭遇難,稱“三條生命難道還抵不過一條命?”
被告人方或許也很意外,其家屬之前向媒體表示,這是意外:一個交通事故,沒逃沒跑,如果定性交通肇事罪也就判7年,如今卻被判處極刑。
被告人的認識,或許正是本案悲劇的源頭。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核心的區(qū)別是被告人的主觀方面。前者是過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過失”和“故意”的區(qū)別,是對結果發(fā)生所持的態(tài)度。過失犯不希望結果出現(xiàn),但故意犯則是追求或放任結果的出現(xiàn)。
本案中,被告人在限速40公里/小時的路段,14秒內(nèi)加速至129公里/小時,在朋友勸阻的情況下仍然二次加速,這種行為的性質(zhì),已然超越了通常違反交通規(guī)則所伴隨的“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輕信能夠避免危害。因為,在人流密集的市區(qū),如此高的速度,撞人事件幾乎高度蓋然性發(fā)生。這就體現(xiàn)出行為人對可能造成他人死傷的嚴重后果,持有一種“明知可能發(fā)生,卻予以放任”的漠然態(tài)度,這恰恰符合刑法中“間接故意”的認定標準。
因此,廖某宇的行為升級為可以判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理之中。
當然,鑒于廖某宇在看見被害人后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犯罪心態(tài)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只是判處其死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惡”,到底體現(xiàn)在哪?在這個案件中,廖某宇并非手持兇器、面目猙獰、甚至罪大惡極的惡徒,他看起來就是個情緒容易上頭的普通人,他的惡意,潛藏于對公共安全的極端冷漠之中。
公共安全,是社會中每一個不特定個體免于恐懼、能夠安全生活的基石。傳統(tǒng)犯罪的惡意通常指向特定的受害人。但在本案中,廖某宇在人流密集的鬧市區(qū)飆車,將他人生命置于高度蓋然性的危險之下,他的行為無差別地威脅到任何一個普通的行人、騎行者、其他司機,乃至像胡某這樣無辜一家三口。它不僅是對整個公共領域安全秩序的破壞,也是對社會共同體最根本的背叛和挑釁。
總之,這個案件的判決邏輯告訴我們,這樣一種更隱蔽、更平等、因而也更需要警惕的“現(xiàn)代之惡”,應該被看到。
犯罪行為可能只是一次將個人情緒凌駕于公共規(guī)則之上的極端選擇,但這種“泄憤”等同于“行兇”。因為法律不看動機,無論是因為失戀、吵架還是工作不順,把車輛當成宣泄情緒的工具,就是拿公眾的生命在做賭注。
你可以為你的情緒找出口,但公共安全沒有退路。“我的情緒高于一切”,是一種極端個人主義,是對公共責任的徹底蔑視,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該案的判決提醒每一個駕駛員,時刻不要忘記對規(guī)則的敬畏和對生命的尊重,尤其不能讓情緒,操控你手上的方向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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