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和經紀公司的合同尚未到期,現在劉某想提前解約,想了解經紀公司主張的損失通常會包括哪些部分?
也迪律師解答
主播提前解約時,經紀公司主張的損失主要分為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損失,該認定邏輯適用于各類主播與經紀公司的解約糾紛。首先,實際損失是經紀公司因主播解約產生的直接財產減損,常見類型包括為培養主播投入的培訓、包裝、宣傳推廣費用,簽約后為主播運營支出的管理、設備、場地租賃等前期成本,以及因主播解約直接導致的已向第三方支付的合作違約金等。這類損失以實際發生的支出為依據,舉證與認定相對直接。其次,預期利益損失的認定需遵循 “合理預見規則”,判斷主體為違約的主播,判斷標準以簽約時理性人的認知為前提,即經紀公司主張的預期利益,需是主播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比如主播正常履約時經紀公司可獲得的直播分成、商業合作傭金,或是因主播提前解約喪失的獨家合作機會對應的收益等。司法實踐中,若主播認為經紀公司主張的損失或違約金過高,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經紀公司也需提供損失計算的具體依據,且損失主張不得超出 “合理預見規則” 的范疇。綜上,主播提前解約時,經紀公司的損失圍繞實際投入的直接成本與可預見的預期利益展開,需結合事實舉證與法律規則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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