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在日常生活中
購物是我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
有時我們可能會不慎購買到過期食品
這不僅影響我們的消費體驗
還可能對我們的健康造成潛在威脅
近期,有網友在小紅書曝光,大潤發超市公園店售賣過期食品引發熱議:
(以上視頻及以下截圖均來自小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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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部分網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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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記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實務要點:
1、經營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過期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不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賠償標準秒懂:
?情形一:未造成人身損害→退貨款+賠價款的10倍/損失的3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情形二:造成人身損害賠償→退貨款+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等費用)+賠價款10倍/損失的3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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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小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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