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花5500元購買他人轉讓的“二手”籃球培訓課程后,由于剩余一半課程未使用遂向健身房提出退費,誰知健身房經營者竟稱只能退364元,雙方協商未果后,男子遂將該健身房訴至法院。
近日,四川彭州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該健身房退還剩余課時費2185元及相應利息。
購買“二手”培訓課后沒用完要退卡
健身房不愿以實際價值退費
2024年7月,暑假來臨之際,宋某某打算為其子購買某健身房的籃球培訓課程,正價為65元一節。隨后,健身房另一顧客羅某某提出,自己在這家店鋪內還有102節籃球課沒用,愿意以5500元價格轉讓給宋某某。
宋某某同意后,雙方在健身房的見證下簽訂《轉卡說明》,約定了課程有效期及“轉卡后不可退費”等條款,協議簽訂后健身房向宋某某出具了5500元課時費收據。
然而,直到暑假結束,還剩余一半課程未使用,宋某某考慮到孩子學業繁重便向健身房提出退費請求。
“羅某某轉讓給你的102節課程中,其中有44節課時是他通過介紹顧客、參加轉發活動等方式獲得的贈課,你現在總共剩余51節課,扣除這44節贈課,就只能退7節正課費用。”健身房經營者稱,“轉卡協議約定了不能退費,你因為個人原因退費,還要扣除20%違約金,算下來總共退費364元。”
對于健身房的說法,宋某某并不服氣,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宋某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應按正價計算已使用課時價值
健身房應退課時費2185元
宋某某認為,該健身房既未直接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告知其消費條款,現因孩子無法繼續上課,故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2750元及利息。
健身房辯稱,案涉102節籃球課其中包含案外人羅某某獲得的44節贈課。且羅某某與宋某某二人簽訂的《轉卡說明》已明確約定課程不可退費,現宋某某因個人原因退課,應按規則扣除贈課及違約金,故僅同意退費36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關于贈課性質認定,羅某某原先購買課程為120節,加上44節贈課共計164節課程,其中贈課部分系案外人羅某某通過參加活動等方式獲得,在此過程中羅某某雖未直接支付對價,但健身房已因羅某某行為而受益。羅某某與健身房的書面合同中并未約定先上贈課還是先上消費課時,在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時,應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故剩余的51節課時不包含贈課。
其次,退費金額計算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宋某某支付低價受讓羅某某課程,實質上已享受一定程度折扣,現健身房主張按正常價格65元一節課時計算,該價格也未超過最初羅某某購入價格,因此應按65元一節計算已使用51節課時價值,則剩余課時費為2185元;至于退費需扣除20%違約金的主張,健身房單方設定的“扣除20%違約金”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法院不予支持。
顧客“二手”購買
仍屬預付式消費糾紛
承辦本案的法官李赟指出,這起案件中,宋某某雖然不是直接從健身房購買課程,但其與健身房的糾紛本質上仍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預付式消費糾紛。預付式消費往往以“充值金額高、優惠力度大”的特點吸引消費者充值。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首先要審慎評估核實商家資質等情況,根據自身消費頻次及消費水平合理選擇“套餐”,將商家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并保存支付憑證、服務記錄、傳單等宣傳材料、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封面新聞記者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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