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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般而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自行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一裁終局的規定是例外。一裁終局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縮短勞動爭議處理周期,提升處理效率,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快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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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特指針對特定類型勞動爭議(如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用人單位一方具有“終局性”,但對勞動者一方則保留了充分的訴訟救濟途徑。
對用人單位而言,這類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能就這類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裁決存在法定錯誤(如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證據偽造等),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訴訟程序拖延履行義務,從而優先保護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權益。
對勞動者而言,如果勞動者對同樣的“終局裁決”不服,有權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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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歸納的第二種觀點——“仲裁后勞動者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用人單位需要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再提起訴訟”,抓住了“終局裁決”在當事人雙方救濟途徑上不對稱這一核心特征。“終局裁決”的“終局”,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直接起訴權的終結,而非爭議解決程序的絕對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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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疑問源于法條表述的概括性。法律條文往往言簡意賅,其深層含義和操作規則需要通過理解立法目的、結合相關條文規定來把握。同時,理論聯系實際也很重要,我們也希望能為你們將學到的知識聯系實際提供平臺,為你們觀察社會、理解規則打開一扇明亮的窗。如果有興趣的話,也可以與我們聯系來旁聽一場真實的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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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慧萍
民事審判庭
勞動爭議團隊協助負責人
三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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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顧慧萍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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