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制定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的函
閩發改價格函〔2025〕231號
福建省林業局:
你局報來《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商請核定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的函》(閩林計財〔2025〕14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235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為3.5元/平方米。
二、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范圍:
(一)在福建省境內進行礦藏勘查開采和工程建設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因工程建設、勘查、旅游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三、草原植被恢復費由稅務部門征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四、本函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2年。試行期滿60個工作日前,你局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核定收費標準的建議。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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