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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9年,北京市某村啟動拆遷。村民趙磊因符合“困難住房”政策,以10.5萬元購得一套143平方米的集體建房(即一號房屋)。因其戶口登記在其父趙國棟名下,無法單獨作為被拆遷人簽約。
經村委會同意,趙國棟借用親家王麗華(非本村村民)的名義辦理拆遷手續。王麗華配合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并以其名義開立銀行賬戶。2009年12月21日,95萬余元拆遷款打入王麗華賬戶;兩天后,王麗華將95.35萬元轉賬至趙國棟賬戶,備注“購房”。
此后近8年,王麗華從未對款項歸屬提出異議。直至2017年,因其女兒與趙國棟之子離婚,兩家關系破裂,王麗華遂起訴趙國棟,稱:
自己是實際被拆遷人;
曾委托趙國棟代領拆遷款;
對方隱瞞事實拒不歸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王麗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號房屋實際權利人為趙磊,王麗華僅為“借名”被拆遷人,無權主張補償款,且起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三、法院說理要點
房屋實際出資與權屬清晰
趙國棟提交了趙磊與村委會簽訂的《購房合同》及10.5萬元付款憑證,村委會負責人亦證實:一號房屋系分配給趙磊的困難住房,王麗華非本村村民,無資格購買。
王麗華并非真實被拆遷人
盡管《拆遷協議》以王麗華名義簽署,但其未出資、未建房、非本村集體成員,不符合被拆遷主體資格。所謂“委托關系”實為配合借名拆遷的安排。
轉賬行為印證借名合意
拆遷款到賬后,王麗華主動、迅速將款項全額轉出,且備注“購房”,表明其自認款項不屬于己有,與“被侵占”說法矛盾。
起訴嚴重超過訴訟時效
拆遷及轉賬均發生于2009年12月,王麗華作為協議簽署人和賬戶持有人,最遲應于當時知曉款項去向。直至2017年才首次主張權利,遠超3年訴訟時效。
?? 核心規則:
“借名拆遷”不等于“真實權益”。名義被拆遷人若無實際權屬,事后反悔索要補償款,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非本村村民不可通過“借名”獲取集體土地拆遷利益,此類安排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即使簽署拆遷協議、領取款項,若無真實權屬,仍可能被認定為“通道”而非權利人;
主動轉賬、長期沉默、親屬關系破裂后才起訴——法院將高度懷疑動機;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起算,不能以“不知情”無限期拖延。
建議:
切勿輕易出借身份參與拆遷、購房等重大財產行為;
若確需協助親屬,務必簽署書面說明,明確“僅為名義,不享有權益”;
發生糾紛應及時維權,避免因超時效喪失勝訴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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