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官審查案卷并討論辦案難點。
![]()
漫畫/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 毛琳云
2025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召開金融檢察白皮書新聞發布會,系統通報了近兩年金融犯罪的新趨勢、新特點。記者從會上獲悉,當前金融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犯罪隱蔽性、專業性進一步增強。正如在該院辦理的一起非法經營案件中,不法分子通過價格僅為5000元的分倉軟件開展非法期貨交易,總交易額高達4.37億元。8月21日,經朝陽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錢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各并處罰金。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加快建設金融強國”作出重要部署,“十五五”時期將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此案的辦理,正是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堅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具體體現,釋放出金融監管“長牙帶刺”、執法司法絕不手軟的清晰信號。
分身術
5000元工具的“裂變”之謎
這一切非法交易的核心,來源于王某、錢某所購買的一款價格僅為5000元的分倉軟件。它能夠將一個在正規期貨公司開設的實體母賬戶,在后臺拆分成多達15個獨立的交易端口。這些由王某、錢某掌控的交易端口,無需在期貨公司進行任何實名認證開戶,即可進行期貨交易。這些端口的交易指令,最終都匯聚到母賬戶,并由其統一報送至交易所。
從客戶角度看,在正規期貨公司開戶交易,期貨公司需對客戶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評估其身份、交易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等。而分倉軟件下的子賬戶交易,繞過了這一核心的賬戶實名監管要求,使得那些可能存在不良信用記錄、風險承受能力不足或缺乏必要交易經驗的客戶,得以規避監管,進入高杠桿、高風險的期貨市場。這無疑為不符合資質的客戶打開了“后門”,也為非法交易活動提供了隱秘的溫床。
那么,王某等人為何要鋌而走險替他人提供“便利”?
原來,王某自2009年便進入期貨行業,憑借自身期貨交易經驗豐富,收益頗豐。2019年,他開始創建自己的投資公司,并讓朋友錢某負責公司行政后勤事務。二人萌生了搭建自己的交易團隊、進行多策略穩健操作的想法,他們的動因很明確:一是通過招聘可靠操盤手,執行設定好止損線的交易策略,以實現穩定盈利;二是為后期拓展期貨配資業務(一種通過借貸杠桿放大交易資金的業務)鋪墊基礎;三是通過向操盤手加收手續費直接獲利。
5000元低廉的技術成本,撬動了驚人的交易規模。2024年8月,證監部門在查處非法配資軟件時發現王某、錢某購買分倉軟件記錄,遂向公安機關移交線索。經查,分倉軟件后臺數據顯示,從2024年5月該工具啟用至同年8月案發,通過這15個端口完成的期貨交易高達6013筆,總交易額累計達4.37億元。
“這種‘四兩撥千斤’的效應,暴露了金融工具被濫用后對市場秩序的巨大破壞力。”朝陽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說。
“操盤手”騙局
精心編織的非法業務網
王某等人為其非法平臺招攬客戶的手段,同樣經過精心設計——他們不打廣告,而是以“招聘精英操盤手”的名義,廣發“英雄帖”。一份份《投資顧問選拔協議》是他們拋出的誘餌。協議中承諾,“公司提供20萬、30萬、40萬、50萬、100萬資金量不等的實盤賬戶”,并宣稱“盈利超過30%即可通過考核”,“盈利的90%每周結算給操盤手”。這等優厚的條件,對渴望證明自己的交易者而言,極具誘惑力。
然而,這并非一場單純的招聘。
“作了某公司的一個期貨賬戶……部分操作的指令是王某下達給我的。”到案的操盤手李某的證言揭開了真相。另一位操盤手任某則證實,業內都知道他們使用分倉軟件進行交易,所謂的“操盤手”,實質上就是他們招攬來進行非法期貨交易的客戶。
我操
這套業務模式的核心在于配資與風控。據王某供述,公司提供的交易本金來源有兩部分:一是王某、錢某的自有資金及操盤手的少量入金;二是王某通過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來財公司(化名),此前以私募基金名義募集的資金。該基金因觸及清盤線無法繼續運作,王某便與客戶簽訂借款協議,將剩余的四五百萬元資金轉為公司借款,繼續用于期貨交易,其中有部分資金便用于分倉交易當中。
他們設計了兩套將自身風險最小化的交易模式:一是風險兜底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操盤手無需保證金,公司設立自動止損平倉機制,由公司承擔單筆最高8%的虧損。當操盤手盈利豐厚時,公司分成比例降低,看似讓利,實則激勵操盤手為公司創造更大利潤;而當操盤手盈利微薄時,公司分成比例反而提高。還有一種風險轉嫁模式,即操盤手們需繳納高額保證金(1∶3至1∶5),產生虧損后,虧損金額均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直至強行平倉,若操盤手盈利,公司同樣也可獲得分成。在此模式下,公司出借的本金得到了充分保障,不再承擔市場波動風險。
“無論哪種模式,王某、錢某的盈利點都清晰固定,其中,無論操盤手交易盈虧,只要發生交易,王某的公司就能在期貨公司標準手續費之上,穩定加收1.5倍的費用。交易頻次越高,這筆‘過路費’收入就越豐厚可觀。”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另一方面,操盤手實現盈利時,公司還能直接分享收益。
至此,一個不具備任何期貨經紀業務資質的團伙,卻完整行使了從開戶、指令下達、資金結算到風險控制的全套期貨經紀業務功能,其本質正是未經國家批準的非法期貨經紀業務。
準確定性
穿透“技術迷霧”的精準打擊
面對這一利用新技術、包裝新模式的新型金融犯罪,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在案件辦理中,精準履職,有效穿透了“技術迷霧”。該院緊密結合期貨業務本質特征,積極對接證券監管部門,明確將利用分倉軟件組織操盤手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定性為變相開展期貨經紀業務,精準把握新型金融犯罪本質。
據了解,該案涉案期貨賬戶通過分倉軟件形成15個子賬戶,因期貨交易具有高杠桿屬性,子賬戶交易流水累計高達4億余元,但該金額并不能直接反映非法經營的實際規模及行為人真實獲利情況。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全面調取主賬戶入金記錄、分倉軟件后臺數據及子賬戶明細,突破海量電子數據,厘清資金實際來源于主賬戶入金的105萬余元,二人實際獲利較少。結合犯罪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所得數額較少等情節,檢察機關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最終決定以實際入金金額105萬余元作為非法經營犯罪數額。2025年8月4日,朝陽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王某、錢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除王某、錢某外,還有同案犯李某參與分倉軟件購買、招攬操盤手等關鍵環節。目前其已被追捕到案,后續將會對其依法追訴。”辦案檢察官說。
案件辦結不是終點。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利用分倉軟件規避監管、以“招聘”為名非法開展業務等問題,朝陽區檢察院積極延伸檢察職能,推動源頭治理,聯合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進行座談,剖析監管漏洞與風險點,并積極推動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達成協作。同時,結合“防范非法金融活動宣傳月”等活動,檢察官走進北京中央商務區(CBD),通過以案釋法,提升市場主體合規意識和公眾風險識別能力。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檢察官說法
期貨交易屬于高風險投資行為,需要滿足年齡、知識、資金、信用等相關條件。該案中,王某等人違反刑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分倉軟件組織非法期貨交易收取分成,并在期貨公司交易手續費的基礎上向子賬戶使用人加收手續費,賺取高額手續費差價,其行為實質是期貨經紀業務。該行為不僅破壞了期貨市場公平交易環境,還可能導致大量資金違規進入期貨市場,在規避市場監管的同時可能致使監管數據失真,嚴重擾亂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同時,該行為降低了期貨交易的準入門檻,導致本不具備投資資質、投資經驗的人員“入場”,一方面許多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另一方面還會滋生詐騙等違法犯罪。
王某等人的“金融創新”夢已成幻影,該案猶如一記警鐘,警示任何試圖利用技術手段繞開金融監管的行為,無論包裝多么精巧,終將受到法律嚴懲。社會公眾在開展投資時也應該充分評估投資風險、自身專業知識及風險承受能力,擦亮雙眼,選擇正規持牌機構,遠離非法金融平臺。
來源:檢察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