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我只是因為瑣事把鄰居打成輕傷了而已,已經賠了錢,對方也寫了諒解書,為什么還要追究我的刑事責任?”
很多人覺得錢都已經賠完了,對方也諒解了,事也就了了,不能有什么事情了,可是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混淆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別。將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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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接下來我們展開說一下。
1.我國法律規定了許多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這種情況,同時涉及三個責任。
第1種就是民事賠償責任。這是一種侵權責任,由于自己的行為導致了對方身體受損,所以必然要求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這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等。
第2種是治安處罰責任。如果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比如造成傷害為輕微傷或者輕微傷以下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罰款或者拘留。當然,如果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了的話,是可以免予治安處罰的。
第3種就是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2.根據傷情等級的不同,刑法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造成的是比較輕的輕傷二級或者輕傷一級,那么需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圍內判刑。
但是如果造成的傷害比較重,構成重傷二級或者重傷一級的話,則需要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由于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話,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3.上述這個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是并行不悖的。
如果沒有進行民事賠償的話,那么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賠償了,并且取得諒解以后,是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的規定,對于由于民間糾紛引發造成的故意傷害案件是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的。
而對于雙方私了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法院可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從實務中來說,只要沒有什么特別嚴重的情節,基本上宣告緩刑是沒什么問題的。
而如果情節比較輕微的話,法院是可以判決免于刑事處罰,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4.不過需要注意,刑事和解只是一個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事由,而非肯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事由。
這也是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最大的區別所在。
畢竟,故意傷害罪涉嫌的是刑事犯罪,需要由公訴機關,也就是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至于最終能否免除刑事責任,還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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