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誰懂啊!就因為地面一灘泥水,福建寧化的陳大哥直接摔成骶骨骨折,整整兩個月沒法上班!提起今年1月這場意外,他至今還心有余悸——那天騎電動車穿過休閑廣場地下停車場,車輪突然在積水淤泥上打滑,整個人“嗖”地一下被甩飛,醫藥費加誤工費算下來,一萬多塊錢打了水漂!
這錢總不能自己咽了吧?陳大哥琢磨來琢磨去,找出了三個“潛在責任人”:管停車場經營的科技公司、實際干活的管理分公司,還有管子裂了導致積水的水務公司。可沒想到,這三方居然互相“踢皮球”,誰都不愿擔責!陳大哥氣不過,干脆把他們告上了法院,結果你猜怎么著?還真拿到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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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事兒里藏的法律門道,咱普通人平時用得上!今天小編就掰開揉碎了講,以后在公共場所受傷,別再慌手慌腳不知道咋辦!
先搞懂:誰該為“公共場所安全”買單?
法院調解時,法官直接搬出了《民法典》第1198條——這可是咱在公共場所受傷維權的“金鑰匙”,必須記牢!條文里說得明明白白:賓館、商場、車站這些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得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是沒做到位導致人受傷,那該擔的責任跑不了!
而且這義務不是空喊口號,得滿足三個硬要求:
危險預防:就像停車場,得定期巡查吧?發現水管漏了,得趕緊預警吧?
危險消除:地上有積水淤泥,得趕緊清干凈吧?就算一時清不完,至少放個“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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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救助:真有人摔了,得幫忙聯系醫院、保存現場證據吧?
咱再看寧化這案子,停車場管理方既沒清積水,也沒設警示,明擺著沒盡到義務!那水務公司呢?自家水管裂了造成隱患,這屬于“第三人過錯”,按法律本來該它主要擔責,但架不住管理方沒及時處理,最后倆方都得賠錢!
劃重點:受傷后這四步必須做對!少一步都可能吃虧!
陳大哥能拿到賠償,不光靠法律撐腰,更因為他沒漏掉關鍵步驟!法官特意提醒,公共場所受傷維權,“證據”就是硬通貨,這四步一個都不能少,趕緊記下來:
留好現場證據!別慌著挪東西!摔倒后先別急著扶車、拍灰塵,先用手機把地面積水、淤泥拍清楚,最好錄段視頻,能體現出當時的環境。如果有目擊者,趕緊記下人家的聯系方式;找停車場要監控錄像,要是對方不給,別跟他吵,直接提訴訟,讓法院出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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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就醫材料!一張都別丟!診斷證明、病歷本、醫藥費發票、費用清單,全都好好存著;就連醫生開的“建議休養兩個月”的醫囑,也得留好——這可是算誤工費、營養費的重要依據!
明確責任方!別找錯人白跑腿!先搞清楚這個場所是誰經營、誰管理的,查公司信息可以用天眼查、企查查,像陳大哥就分清了“經營方”和“管理方”,沒走彎路!
先協商再起訴!能調解就別硬剛!先找責任方談賠償,談得攏最好;談不攏再去法院立案。就像這起案子,雖然起訴了,但法院調解更快拿到錢,還不用花太多訴訟費,多省心!
避坑指南:這兩種情況,可能一分賠償都拿不到!
別以為只要在公共場所受傷就能賠,這兩個“坑”得提前避開,不然白忙活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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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故意作或者太疏忽!比如明明看見停車場地面濕滑,還騎著電動車飆車、急轉彎,最后摔了,那主要責任就得自己擔;之前還有個案子,老人凌晨偷偷進封閉場地拾荒受傷,法院直接判他自己負責!
管理者已經盡到義務了!要是停車場早早就放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還鋪了防滑墊,是你自己沒看見才摔的,那管理者可能不擔責;還有個社區活動室的案子,有人猝死,因為管理者及時叫了救護車,也沒法證明摔倒是地面的問題,最后也沒拿到賠償。
最后提醒:這些地方受傷,都能這么維權!別以為只適用于停車場!
其實這套規則不止停車場能用,生活里很多場景都能套用,快看看有沒有你常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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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樓梯因為水管漏水結冰,不小心摔了,找物業和漏水的住戶索賠;
商場地磚松動,走路被絆倒了,找商場管理方;
公園石板路破損,不小心崴了腳,找園林管理部門。
咱再說說寧化這案子的結果:最后兩家公司各賠了陳大哥2000元,陳大哥也放棄了其他訴求。法官說,這種調解結果既考慮了管理方的責任,也兼顧了實際損失,算是“雙贏”。其實維權的目的不是非要爭個“你對我錯”,而是拿到合理的賠償,把自己的損失補回來。
所以家人們,下次再在公共場所遇到意外,別慌也別忍氣吞聲!記住“留證據、找對人、用法律”這三招,自己的權益得靠自己守護!覺得有用的話,趕緊轉發給家人朋友,萬一用得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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